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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肇毅代表建议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4日09:12  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北京3月13日讯 记者刘姝宏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制度的经济条件已经成熟,建议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法,使刑事被害人得到一定的补偿。”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张肇毅代表建议。

  张肇毅解释,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对保护刑事被害人权益均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多数暴力伤害犯罪的刑事被告人无稳定职业和固定收入,经济状况较差,或是被告人在监狱服刑无法创造赔偿财产,因此对于刑事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尽管作出了予以赔偿的判决,但实际上却得不到有效执行。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制度的经济条件已经成熟。国家已经具备了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济的经济能力,经济的增长为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提供了前提保障。另外,实践中,已有许多地方政府特别在法院内部实行了司法救助制度,为建立和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

  谈到立法的重点内容,张肇毅建议,规定救济对象符合的条件,如刑事被害人受到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刑事被害人因犯罪侵害使其本人或者依靠其生活的人陷入生活困境;通过法律或者其他途径无法从罪犯或者相关人得到充分赔偿的。

  “此外,立法还应确定救济的模式、救济的金额、救济的裁定机构和程序、救济基金的来源及其管理。”张肇毅强调,国家救济基金的主要来源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同时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各界的捐助。建议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基金会,具体管理筹集的刑事被害人专项救济基金,并专款专账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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