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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涛代表连续7年呼吁增设袭警罪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4日09:18  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北京3月13日讯 记者周斌 “有一次,我带着一群民警在一个剪彩仪式现场维持秩序,一个小伙子突然冲到跟前,用一根铁丝狠狠戳了我两下。”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新沂市公安局局长刘丽涛近日向记者表述了这样一番经历。

  刘丽涛说,类似的经历在许多民警身上都曾发生,“被辱骂、捶打等多得可以忽略不计。”而一些攻击行为已经影响到了民警的人身安全,甚至危及了生命。

  “这不仅是侵害了民警的人身权利,更是侵害了我国法律的尊严。”刘丽涛认为。为此每年两会期间,她都会提出设立袭警罪的立法建议,至今坚持了7年。

  来自公安部的信息,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共受理核查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7448件,处理侵害民警执法权益行为人10975名。

  袭警原因多种多样,从近期发生的案例看:2月19日,四川武胜县发生一起恶性袭警事件,票贩子在被查处倒票时围攻民警;2月22日,浙江武义县民警调解停车引发的纠纷时,遭到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友殴打;3月5日,江西南昌市民警制止一名男子酒后闹事,该男子在警车内对民警大打出手。

  “警察打的就是警察!”刘丽涛对曾经听到的这句话印象极为深刻。她说当前袭警事件频发,袭警手段有不断升级的趋势,从侮辱谩骂、围攻阻挠,到暴力抗法、殴打伤害民警,甚至打砸基层公安机关。

  “公安民警成为和平时期压力最大、最具危险性的职业。”刘丽涛说。

  刘丽涛认为,侵害民警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现有法律没有体现出对民警的特殊保护,缺乏威慑力。她解释说,刑法规定“妨碍公务罪”行为所侵犯的是简单客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活动。而袭警行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警察的生命权、健康权,同时又侵犯了警察代表国家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活动。

  “袭警行为不仅是对警察生命健康的威胁损害,也是对警察执法权威和执法尊严的挑战,更多的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藐视、挑衅和践踏。”刘丽涛说,警察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其执行公务的危险性和特殊性,不同于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纯以“妨碍公务罪”或“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袭警行为进行处理,显然缺乏足够的法律威慑力。

  针对有人提出“设立袭警罪,是让强势的警察更强势,让弱势的百姓更弱势”等说法,刘丽涛称这是一种误导,“因为增设袭警罪是为了更好地打击少数违法犯罪分子,而不是普通老百姓;袭警罪中警察依法进行的是职务行为,而不是非职务行为,更不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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