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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委员热议十大反腐话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6日08:45  广西新闻网
两会代表委员热议十大反腐话题
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肖杰摄

  

  又是一年春风至,群贤毕至商国是。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认真履行职责、参政议政。百姓关心的,就是他们所关注的,于是,“蜗居”、“蚁族”、“医疗改革”、“教育改革”、“反腐倡廉”……成了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

  如今,盛会已落下帷幕。在收集资料的基础上,记者对今年两会代表委员们关注的反腐倡廉热点话题进行了梳理。代表委员们的一些议案、建议、提案和发言,多数都很有见地,势必会影响到今后反腐倡廉的走势。

  1.“灰色收入”:如何界定和加以规范

  “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规范灰色收入”,立即引起代表委员们热烈的激辩。

  全国政协委员、第七届中国作协副主席张抗抗说:“我们通常认为回扣、红包甚至贿赂款算做灰色收入,但这些收入显然是不该拿的。不该拿的收入怎么能说规范呢?”

  张抗抗的观点引起了部分代表委员的共鸣。有的代表委员认为“规范”的表述欠妥,可改成“杜绝”,有的则提出可删去“灰色收入”一词。

  对于“灰色收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认为,可以理解为公职人员工资之外的收入,如一些感谢费、劳务费、补贴之类的收入。

  如何界定“灰色收入”?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认为,最重要的是有没有正式纳税。公民有纳税义务,如果是偷偷摸摸的台底下的收入,不公开、不纳税,就是“灰色收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建忠认为,“灰色收入”真正的大头在公权寻租的权钱交易中、在垄断行业的不公平获益中。

  记者注意到,代表委员们的争议焦点围绕在“究竟什么算、什么不算‘灰色收入’”上。正是由于对“灰色收入”的理解不一,3月14日,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采纳了代表委员的意见,把“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改为“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不少代表委员认为这样修改之后,更能准确地反映民意,是实事求是的表现。

  2.网络反腐:充分利用好这把反腐利器

  从“最牛团长夫人”到“周至尊”,再到近日的广西“日记门”事件,近年来网络在揭露官员违法违纪事件中起到民间“搜捕”的巨大作用。相对于举报、媒体曝光、信访等传统的反腐方式,网络反腐是近两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而兴起的新生事物。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中,应当如何正确看待网络反腐这一新现象?部分代表委员对此十分关注,纷纷发表自己的见解。

  “网络反腐时代已经到来了。”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龙委员说,“充分利用好网络,掌握好对舆情的研判,就是给腐败撒下了天罗地网。”

  2009年10月,因一包天价烟被网民揪出的周久耕受到刑事处罚,这位南京市江宁区房管局原局长因受贿罪被判刑十一年。周久耕案成为网络反腐时代具有标本意义的一个案例。互联网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得到官方认可,《中国党建辞典》收录了“网络反腐”的词条。2009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更新了检察机关举报网站;10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统一开通全国纪检监察举报网站。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于沛教授认为,“网络反腐”以其公开、快捷、经济、保密等特性,在反腐败斗争中表现出不可替代的优势。它是互联网时代的一种群众监督新形式,是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补充,是反腐败的新方式。反腐机构充分发挥网络的积极效用,努力实现反腐与网络的良性互动,这表明“网络反腐”已经进入官方反腐体制。

  于沛同时指出,有必要对“网络反腐”进行有针对性的引导。网络反腐是一把“双刃剑”,如果相关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得当,会侵害到被举报人甚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给反腐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反腐机构要在网络反腐的实践中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网络反腐治理制度。

  3.惩治行贿: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

  “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439件41531人,其中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70人,包括厅局级204人、省部级8人……”3月11日下午,曹建明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引起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代表委员们认为,一年来,检察机关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同时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贡献了力量。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水利厅厅长吕振霖和河南省文联副主席范军都认为,去年检察机关反腐倡廉的力度很大,一系列数字反映了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方面下了很大功夫。

  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北京市委副主委谢朝华表示,“通过查处大案要案,既惩治了罪犯,又起到了教育他人的作用。今后要继续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岗位的监管,从源头上防止腐败”。

  2009年检察机关“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3194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媒体认为这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把加大对行贿者的查处力度和行贿者的具体数字,同时写进工作报告。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行贿人不被处罚的问题,影响恶劣,危害很大。”在此次全国两会上,来自安徽的全国人大代表汪春兰带来了一份《关于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完善我国贿赂犯罪立法的议案》。这份议案的起草者——上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童海保认为,在犯罪学上,行贿与受贿是一种“一对一”的对合关系,有行贿必有受贿,而有受贿则须有人行贿。

  因此,该议案建议,要对行贿人增加罚金刑,并规定可以附加或单独适用。这样,既可以和受贿犯罪界定保持基本一致,也有利于侦查机关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及进行政策攻心。

  4.问责制度:由“权力问责”转变为“制度问责”

  从2003年开始,全国各地陆续出台规定,对官员进行问责。“非典”、“毒奶粉”事件、山西矿难、松花江污染事件……铁腕问责让一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者丢掉了乌纱帽。但是问责秀、假问责也时有发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这种现象严重降低了官员问责的声誉和效率,已经引起包括两会代表委员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关注。继去年两会有委员提案提出国家应该完善官员问责制度,制定国家行政问责法后,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潘复生再次呼吁加快制定国家行政问责法,推行“异体问责”,健全问责制度,实现由“权力问责”到“制度问责”的转变。

  潘复生说,目前,官员问责大多局限于行政部门内部的上下级间,属内部问责,即同体问责。在问责方式上,大多是行政问责,在已有的问责案例中,问责对象大多还局限于重大事故或灾难中失职的官员,而对于一些官员盲目决策造成巨大损失的问责尚少,甚至出现“集体负责”即无责的情况。

  针对行政问责出现的问题,潘复生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大多问责都是“权力问责”而非“制度问责”,这也使得问责弹性较大。

  全国政协委员葛均波在提案中支招行政官员问责制科学化:第一,要建设指向明确、措施刚性、反应快速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第二,行政问责制要具体落实职责范围和评价指标;第三,行政问责制免职人员的再任职需要公众监督的法律程序;第四,制定与其配套的相关法规。

  问责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在“问责风暴”力度不减的同时,我国问责法制化建设在去年有了实质性的进展。去年7月出台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强化了问责的制度化,并对被问责党政官员复出作了明确的规定。今年将进一步完善官员问责的制度建设。在2月份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初次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被问责的官员的处分期限,处分期限满后,并不会影响官员的正常晋升。

  5.“三公”消费:治理从公开监督入手

  借出国考察之名公款旅游、公车接送孩子上学或为自家办私事、以接待为名大吃大喝结交朋友……近年来,公款旅游、公车消费和公务吃喝这“三公”消费为广大民众所诟病。

  据有关媒体分析,中国每年“三公”消费高达9000亿元。而据财政部、发改委、统计局联合调研,政府公务用车(不包括医院、学校、国企、军队以及超编配车),每年花费1500至2000亿元。

  抑制公务消费腐败之所以成效不大,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郑玉歆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深层的体制问题没能得到很好解决。“公务消费的问题,是我国公共财政体制存在缺陷的一个反映,涉及财政支出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支出的有效监督机制、健全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度等问题。”郑玉歆建议,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下猛药”,特别是政府财政预算管理要实现精细化。

  全国人大代表、新光集团董事长周晓光呼吁,应抑制“三公”支出,公款消费更应接受各界监督。他说:“过大的行政开支既造成浪费,也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抑制‘三公’消费任重道远,老百姓和媒体的监督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蒋洪建议,政府向人大提交的财政报告,应把“三公”消费的部分单独列出来,便于代表们审议。另外,行政部门应把公款消费的活动记录在指定的科目中,在会计制度上加以规范。

  2月28日,温家宝总理与网友在线交流时也表示,解决“三公”消费最根本的是两条:第一条就是公开透明,要让任何一项行政性支出都进入预算,而且公开让群众知道,接受群众监督;第二条就是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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