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6日电(记者周婷玉 黄小希 贾楠)中国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6日通报山西“贴签疫苗”事件调查结论时指出,“贴签疫苗”违反了技术规程和管理规定,但不是媒体报道的15名患儿的致死致病原因。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山西省疾控中心给所配送的二类疫苗加贴标签、省内一些接种过疫苗的儿童患病。此消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报道所指的15名患儿的发病是否与接种疫苗有关“贴签疫苗”情况如何中国疫苗是否安全这些问题急需权威部门的解答。
为此,中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派出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并由中华医学会选派临床专家,共同组成调查组赶赴山西,从3月19日至4月1日对报道涉及的患儿、疫苗和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
在儿科神经内科学、感染症学、临床免疫学、疫苗学等多学科权威专家的调查诊断基础上,有关部门对山西“贴签疫苗”事件给出最终结论:15名患儿均有疫苗接种史,但均未接种过报道中所说的“贴签疫苗”。
同时,调查组也查清了15名患儿情况:3例患儿所患疾病与疫苗接种有关,其中1例接种麻疹-风疹二联疫苗后发生过敏性紫癜,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1例服用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后,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症状,不能排除与接种疫苗的关系;1例接种乙脑减毒活疫苗后发生接种部位红肿痛,属于一般反应。其余12例患儿所患疾病与疫苗接种无关。
为了科学、全面地分析疫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调查组还收集和整理了2006年以来山西省疫苗的整体资料,并与国内外有关资料进行比较分析。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指出,2006年至2008年期间,山西省主要的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水平总体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率没有出现异常升高,在时间、地域、疫苗种类分布上也未出现聚集现象;疫苗异常反应报告发生率未超过国内外监测报告水平。
邓海华说,2008年11月,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山西省3个县级疾控中心和3个基层接种单位的3种“贴签疫苗”进行了抽样检测;2007年11月,在对全国疫苗进行例行检查中,也抽取了山西省疾控中心的所谓“贴签疫苗”,共检测10个批次。两次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有关药品标准规定。
尽管没有发现山西省“贴签疫苗”存在安全问题,但调查组认为,山西省疾控中心与北京华卫时代公司合作经营期间,在疫苗管理上存在一定问题。
根据通报,山西省疾控中心未经批准并违反技术规程在部分疫苗包装上加贴标签,下发的免疫方案涉及具体疫苗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等问题,违反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国家规定对疫苗等生物制品要保证它在冷藏的条件下进行储存和运输,这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疫苗的有效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控制与应急反应办公室主任冯子健说,疫苗储运过程中,短暂地脱离冷藏环境,不会导致疫苗发生变质,疫苗的安全性不会受到影响。但他同时强调,“在脱离冷藏环境进行长时间的操作是不允许的。”
邓海华表示,对于山西省疾控中心与北京华卫时代公司在疫苗经营管理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山西省正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深入调查。“对违规违法行为,无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坚决依法处理。”
邓海华还指出,“这次事件已造成了全国范围内广大群众对疫苗的信任危机,冲击了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正常开展。”重树公众对预防接种的信心,确保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完成,这是中国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专家指出,相关的监测数据显示,中国的疫苗是安全的。但他们同时承认,亟须加强对进入市场流通的二类疫苗的监管。接种单位可以从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直接购进二类疫苗,这增加了监管难度。
中国将疫苗分为一类和二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2005年6月1日,中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施行后,明确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等可以自行销售二类疫苗。
据悉,近几年,围绕着二类疫苗的使用和管理,卫生部等部门也组织了系列相关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