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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决不可放松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14日11:42  法制与新闻

  方工/文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坚持依法治国,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发展,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和 人民的根本利益密不可分。依法治国既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容,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保障,符合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利益的需 要。

  党和国家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国家法治建设的认识和态度十分明确。如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后,历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都有这方面的内容。宪法第五条明文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多年来,国家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 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并仍在继续向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而努力。

  然而,当前仍存在一些与依法治国要求不符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党政机关随心所欲不按法律规则办事,追 求多而快的建设政绩、对媒体监督抵制打压、遇到社会矛盾不是依法处理而是“花钱买平安”;公众虽然权利意识增强,但是 依法维权认识不足,信权信访就是不信法、寻找权力干预、用非法治手段维权、执意抗法等行为高发;一些司法机关以服务大 局为名,为所在地区的局部利益保驾护航、突破法律规定,出台“创新”措施,自我损害守法形象等现象频出。

  针对这些情况,在社会转型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努力万万不可放松。建国后,在相当长的法治虚无时期,国 家无法可依,有法不依,造成惨烈的民族浩劫,创深痛巨的历史教训不能忘记。灾难结束后,党和国家汲取前车之鉴把依法治 国确定为基本方略,保障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事业,这个经验必须坚持。

  首先,社会在发展变化,治国理念和实践也应随改革创新而变,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原 则必须坚持。任何社会和社会发展的任何阶段,都不会没有矛盾、没有影响稳定的问题,等待矛盾不再高发,社会不存在稳定 问题时再落实依法治国,不仅不现实,而且物质和精神成本都难以承受,还会丧失改善社会现状机遇。正因为化解社会矛盾维 护社会稳定,是当前国家发展最重要、最急迫、最复杂的任务,因此更不能急功近利,只顾一时,而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法治 原则。

  其二,依法治国最核心和关键的问题是依法治权,约束权力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允许权力凌驾于法律、个人超越法律 。必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立法质量,使既有法律成为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良法,并以此为据加 强对权力的约束监督,使之在法律授权和允许的范围内规范行使。

  其三,依法治国要维护高度的司法权威,否则,维护人民利益就是空话。我国国情是社会法治基础薄弱、社会法治意 识脆弱,法治建设任务艰巨。要制止对司法指手画脚发号施令,以缠访闹访给司法施加压力,拒不执行司法裁决甚至暴力抗法 的行为。社会监督司法和司法队伍自律,是提高司法质量的必要条件,必须加强;但同时应避免出现司法活动一无是处、司法 机关不可信任的舆论效果。

  其四,依法治国不是虚幻的口号,必须在各项事业中落实,需要全社会各层面、各主体强化法治精神,信法守法护法 ,依法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公众不是从书本而是通过实际生活的亲身体会或所闻所见,理解法律和司法对保护自己权益的有 效作用,并以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为榜样,提高法治意识。应该以依法治国的实践为教材,在全社会倡导法治意识、培育守法 习惯,以此促进和保障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真正得到落实。E

  (作者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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