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先签字后验货”快递业行规涉嫌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14日11:42  法制与新闻

  王彬宋淅平/文

  在近日召开的2010年城市消费维权杭州论坛上,北京、香港、天津、上海等21城市的消协(消委会、消保委) 针对快递行业“先签字,后验货”行规导致大量消费纠纷出现的乱象进行了讨论。与会者普遍认为,“先签字,后验货”属违 法性条款。

  存在问题的快递业

  今年6月,广州的赵女士在一家购物网站订购了一件上衣。当快递员将包裹送达后,赵女士想先验货后再签字收领。 但快递人员以“包装完好、快递公司只负责送达”为由,要求赵女士必须先签字,后验货。签过字的赵女士打开包装时却发现 ,这件上衣和购物网站上的描述相差很大,当赵女士与网站联系说明原因后,该购物网站却以赵女士已经签字确认为由拒绝承 担质量责任。无独有偶,就在7月份,成都的张女士把一部新手机快递给在武汉的父亲。张女士的父亲接到快递,签字后打开 包装时才发现,里面的手机竟然变成了一块肥皂。

  近年来,快递服务行业的服务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广大消费者的工作、生活密不可分。但消费者在收 取快递时,常常会遭遇物品遗失、破损等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快递行业长期以来实行的“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 ,导致大量消费纠纷的产生。

  据国家邮政局统计,近几年来,国内快递业发展迅速。仅2007年全年快递企业就完成业务收入达342.6亿元 ,快递业务量完成12亿件,快递企业从业人员达到23.4万人。但与此同时,一些快递企业在经营上还很不规范,导致涉 及快递的投诉数量居高不下,国家邮政局和各省级邮政管理局每年受理的邮政业消费者有效申诉中,涉及快递服务问题的高达 80%左右。

  快递公司与网购的关系

  2008年,国家邮政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国内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虽然该文本并未对快 递服务合同的概念做出界定,但通过对文本内容的理解和参照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应该认为快递服务合同就是指寄件人 将需要运送的信件或物品交给快递服务组织,由该组织按照寄件人的要求将信件或物品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件人,并由寄 件人或收件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据此可以了解,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其实存在着三方当事人,即寄件人、快递服务组织(快递公司)和收件人。快递 服务合同按照投递地域划分,可以分为国内投递和境外投递(含港澳台);按照商业性质划分,可以分为普通信件或物品投递 服务合同和商品买卖投递合同。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和风靡,投递服务在这一领域所占市场份额不断增加,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也日益增多,网络购物过程中发生的投递纠纷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那么,在商品买卖投递合同中,三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怎 样的法律关系呢?

  首先,寄件人和收件人之间存在商品买卖合同关系。买家(收件人)通过专业购物网站或卖家(寄件人)的网站及广 告,挑选自己所需要的商品,然后根据需要和卖家达成商品买卖协议,合同成立后,买家将货款交由第三方或承诺货到付款, 卖家委托快递公司发货。在这个合同中,卖家(寄件人)对买家(收件人)承担交付物品的义务,买家对卖家承担“货到付款 ”的义务。卖家完成交付活动的媒介一般要通过快递物流公司进行;买家支付货款的义务一般通过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工具 或直接汇款的方式解决。

  其次,寄件人和快递公司之间存在货物邮寄服务合同。商品买卖合同成立后,卖家根据买家提供的地址和姓名与快递 公司签订快递服务合同,委托快递公司将物品安全、及时送达给买方,由卖方或货到后买方向快递公司支付邮寄费用。

  第三,收件人和快递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收件人作为接收快件的权利人,如果发现物品在邮寄过程中发生损毁或 掉包,享有请求快递公司解释及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在“先签字、后验货”的行为规则下,往往不利于收件人及 时维权,即使出现问题快递公司和寄件人(商品卖家)也会相互推卸责任,收件人(商品买家)的权利很难得到救济。

  “21城消协”剑指快递业行规

  从整个网络购物的交易流程和买家、卖家、快递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来看,买家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而这种弱势地位 的形成除了社会诚信机制的缺失外,另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快递公司“先签收,后验货”的行业规定是对买家验货权的“剥夺” 。

  那么,收取快递时,消费者是否有权先开箱验货呢?在不久前召开的2010年城市消费维权杭州论坛上,北京、香 港、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杭州、昆明等21个城市的消协(消委会、消保委)(下称“21城消协”),对快递 行业长期以来实行的“先签字,后验货”行规发起了挑战。21城市消费维权组织一致认为,应对快递服务行业不规范的服务 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尽快取消“先签字,后验货”以及“先付货款,再验货”等不合理的做法,删除快件单据上的不合法、显 失公平的格式条款,促进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21城市消费维权组织认为,快递行业“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不 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且从客观上助长了非现场购物中经常出现的欺诈行为, 属违法性条款。

  此呼吁一出便在社会上引起了舆论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消费者协会作为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21城消协”作为地方的消费维权组织向快递行业的行规发起这样的“挑战”是否存在法律依 据呢?

  “先签字,后验货”涉嫌违法

  2008年1月1日国家邮政局颁布实施了我国第一部快递服务行业标准——《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该标准规 定,签收是指顾客(收件人)验收快件并在快递运单等有效单据上签字的行为。快件签收时满足以下要求:快递服务人员将快 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拒绝签收的,验收人应在快递运单 等有效单据上注明拒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签名。这一标准明确了快件在送达后,顾客在签收前有先验收的权利,验收无异议后 再确认签收的操作程序。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 利。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消费者的知情权。收件人作为消费者,要求在签字前验货,是知悉快递公司服务内容(包括快件内物品 内容)、质量真实情况的前提。而快递行业“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则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设置了一道障碍。如果消 费者不签字,就不能打开包装验货,知情权就无从实现;如果签了字,就意味着已经确认快递公司的服务行为已经结束,就算 此时验货发现快递物品受损或被掉包,也往往因为已经签字确认而导致自己的诉权被剥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快递服务行业这种“先签字、后验货”的行业规则不仅违反了《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 又会导致买方在快递公司服务行为结束前无法了解其行为全部内容的真实性,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从而背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这种霸王性行规在一定程度上和客观上也助长了非现场购物中经常出现的欺诈行为 。可见,“先签字,后验货”不仅是违法性条款,还不利于消费安全。

  消费者有权拒绝“先签字,后验货”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 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 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 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快递服务行业的“先签字、后验货”的行业规定就属于这种格式条款,该条款加重了收件人的风险,排除了收件人“ 验收后签字”的权利。因此,从合同法的角度看,该条行规也是无效的,收件人完全有理由予以拒绝。

  我们可以看到,在此次城市消费维权杭州论坛上,虽然“21城消协”对快递行业长期以来实行的“先签字,后验货 ”行规发起了挑战,措词也很严厉,但要知道,消协作为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它只是一 个全国性的社会团体而已,其所发布的呼吁或警示虽然具有很大的正面意义,但却没有强制力。因此,“21城消协”发起的 “挑战”对快递公司而言也不会产生强制性的约束。这就要求,关系自身切身利益的全体消费者应自觉提高维权意识,采用积 极主动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收到快递时,不要急于签收,不要轻易做出付款后再验货的决定,如果商家或快递员 不让先验货,要据理力争,拒绝签收;发现货物有损毁或货品不符等问题时,可以拒绝付款;掌握证据后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 诉、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消费者勇敢地站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敢于向这种霸王条款说“不”,才能在这种 不合理的行业规定改变前切实维护自己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快递行业亟待监管

  在网购盛行的今天,快递作为网购的一个重要中间环节,如果不加以规范和有效管理,不但不利于快递业的成长,对 网购业也存在着毁灭性的打击。因此,笔者建议快递行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善服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首先,要切实履行检查职责。《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规定,寄件人应将交递快件的性质和种类如实告知快递服务 人员。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印发的《国内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寄件人不得交寄国家禁止 寄递的物品,不得隐瞒交寄快件的内件状况,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出示有效证件,准确、工整地填写快递详情单。快递服务组织 依法收寄快件,对信件以外的快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对禁寄物品和拒绝验视的物品不予收寄。按照这些规定,快递 公司有义务对除信件外的邮寄物品进行查验。如果快递公司能认真对物品进行查验并作必要的注明,在送达收件人时也就不用 害怕收件人的验收了,同时这样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法商贩利用快递欺骗客户的情况发生。

  其次,快递公司应该加强自身的管理。要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开展工作,注意轻拿轻放,增加监控设施和健全内部追责 机制,对于内盗私吞现象,应该快速处理,及时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最后,从长远来看,国家还应该完善信用制度,让快递公司以及快递从业人员与终身信用挂钩。只有从制度上切实让 社会大众树立起诚信意识,这样目前存在的快递乱象才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E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相关专题 法制与新闻

相关链接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