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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替子扫街被撞谁该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22日15:55  法制与新闻

  杨伍姑刘太金/文

  江西省莲花县李华明(化名)与当地城管局约定:按照城管局分配的地段及要求,每天上班清扫街道,按上班天数计 算工资,但没有签订聘用协议。李华明认为这是一份苦差事,便叫父亲李华斌(化名)顶替自己上街打扫卫生。莲花县城管局 对此心知肚明,每月按时将工资打到李华明的工资卡上。一次,李华斌在打扫街道时被摩托车撞伤,要求城管局承担责任,遭 拒后便将该局告上法院。

  父替子清扫街道被撞受伤

  2009年12月24日早上7时许,66岁的李华斌在江西省莲花县城农业银行莲萍储蓄所门前清扫街道时,被一 辆二轮摩托车撞伤。

  此后,李华斌多次找到莲花县城管局(以下简称城管局)索赔医疗费等,但城管局以其与该局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 绝赔偿。

  原来,在2007年8月,李华斌的儿子李华明被莲花城管局聘用担任街道环卫清洁工。双方约定,李华明应按照城 管局分配的地段及要求,每天按时清扫街道,按上班天数计算工资,但双方没有签订聘用协议。可是,李华明被聘用后,感觉 清扫街道的活又脏又累,赚钱也不多,就叫年逾六旬的父亲李华斌顶替自己上班清扫街道。两年多过去了,李华斌按照城管局 的规定风雨无阻清扫街道。城管局也根据李华斌的工作情况,按月将薪酬打到李华明的工资卡上。没想到,李华斌却在工作中 被撞受伤。

  索赔无果后,李华斌一纸诉状将城管局告到当地法院,要求该局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8万余元。

  此案经法院受理后,在当地引起不小的反响。

  有市民为城管局当被告抱不平,认为李华斌不讲道理。“在环卫所做清洁工的本来应该是李华明,可是他却将这份苦 活、累活扔给他父亲做。现在李华斌受了伤,竟把责任推到了城管局。”

  承办法官则说,此案发生后,在城管局内部也产生了强烈的反响。“三年来,城管局都是按月付给李华明工资,现在 是李华明的父亲出事,要承担责任也应该由李华明来承担。”

  不过,也有群众称,李华斌与城管局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李华斌在上班工作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城管局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毕竟城管局对李华斌实行了监督和管理。”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我们雇请的是李华明,没有也不可能会招用像李华斌这样60岁以上的工作人员。”在法庭上,城管局提出自己的 观点,并说明工作服及摇铃都是发给李华明的。“因此,我们与李华斌根本就不存在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

  对于城管局的这一说法,李华斌的代理人却并不认同。他反驳道:“李华斌在城管局做清扫街道的工作时间近三年。 在这些时间里,不论天晴下雨,他天天坚持上下班,每天在城管局指定的街道上打扫卫生。虽然城管局清洁环卫工人名册上是 李华明的名字,但三年来,实际每天上班工作的是李华斌。这一情况,城管局是知道,并且也是默许的。”

  李华斌的代理人进一步辩解道:“否则的话,李华斌根本不可能连续工作三年,如果城管局不同意,绝对不可能每月 发工资给他,他拿不到工资,是不会每天去上班打扫大街的,如不去上班打扫,该伤害事件就不会发生在原告身上。”

  “此案属于雇员损害赔偿案,城管局是雇主,李华斌则是雇员。”李华斌代理人说,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雇员在从 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 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李华斌要求城管局承担责 任是有法律依据的。”

  此案一审时,在法院内部也存在不同看法。有法官称,城管局雇请的是李华明,所造的临时工工资表上也都是李华明 的姓名,并按月将钱转入了李华明的工资卡,这说明李华明与城管局已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

  “虽然两年多来一直是李华斌在清扫街道,但李华斌是由李华明雇请帮李华明完成工作任务的,李华斌与城管局不存 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对李华斌的受伤损失,城管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也有法官持相反观点:城管局虽然雇请的是李华明,但实际上班从事清扫街道工作的是李华明的父亲李华斌,而且城 管局对李华斌还经常变换清扫街道的路段进行管理,城管局也知道和承认两年多来是李华斌在上班清扫街道。因此,李华斌与 城管局之间实际上形成了雇佣关系,李华斌在清扫街道时受到伤害,城管局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城管局与李华明订立清洁街道的劳动关系后,一直按完成的工作量向李华明发放工资,对李华 斌并未直接进行管理和领导。李华斌只是受其子李华明的雇佣帮其完成清扫街道任务。为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李 华斌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华斌不服,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0年12月初,在二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 了调解协议,由城管局一次性赔偿李华斌损失1.5万元。

  双方存在雇佣关系

  “城管局应对李华斌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办此案的法官向笔者详细分析了此案的判决理由。法官表示,李华 斌在清扫街道时受伤,城管局是否要承担责任,关键要看城管局、李华斌、李华明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李华斌与李华明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其一,李华明从未对李华斌清扫街道的工作进行过指挥、控制、支配、 监督和管理,也没有给李华斌支付劳务报酬。因为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是在雇主的授权或指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劳务 活动,接受雇主的指挥、控制、支配、监督和管理,并获取雇主给付的报酬。李华斌虽然每月从李华明的工资卡上领取做环卫 清洁工的工资,但该工资是城管局给付,通过李华明的工资卡获取。

  “李华明与城管局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承办法官称,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 ,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另一方使用和管理劳动力并获取劳动成果的社会关系。本案中,李华明虽然被城管局聘请为街道环卫 清洁工,其工资卡上也一直有城管局发来的工资,但李华明从未到城管局上班,从未在用人单位即城管局的管理、指挥、监督 下提供劳动,其工资卡上的工资并非其劳动报酬,而是其父李华斌的劳动报酬,李华明在城管局只是挂名,实际为城管局提供 劳动的是李华斌。

  其次,李华斌与城管局属于雇佣关系,李华斌在上班工作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城管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有三: 一是李华斌虽然没有直接被城管局聘请,在城管局的临时工工资表上也没有名字,但两年多来,李华斌一直按照城管局的规定 按时上班清扫街道;二是城管局知道和承认李华斌上班清扫街道两年多,还承认李华明从未上过一天班;三是城管局根据李华 斌的工作情况按月计发其工资,如果没有李华斌上班扫街,城管局不可能将工资发到从未上班扫街的李华明的工资卡上,如果 李华斌没有获得劳动报酬,也就不会天天去上班扫大街。另外,城管局给付的报酬是按李华斌每月实际上班天数计算,不享有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此外,城管局与李华斌之间不存在组织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李华斌上班除按要求扫好城管局所分配的路段外,城管 局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不适用于李华斌,李华斌也不受城管局的领导和管理、不属于城管局的成员。城管局与李华斌 上述实际情况符合雇佣关系应具备的情形,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当认定为雇佣关系。

  最后,李华斌是在其工作的路段清扫街道时被他人驾驶的摩托车撞伤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 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 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李华斌受伤后可以依据该规定 ,请求城管局赔偿,作为雇主的城管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城管局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肇事摩托车驾驶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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