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工/文
维护司法权威,司法者自身责无旁贷,要正确履行职责,以让公众看得到的方式公正廉洁司法,保证司法质量,提高 公信力。但是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的任务并不是司法者自身就能完成的。
维护司法权威,要求行政权力对司法尊重、服从和支持。这是因为没有行政权力的尊重、服从和支持,司法裁决就不 能执行,司法权威自然无从谈起,但行政权力要达到保障民生、维护人权、为公众谋福利的治理目标,离开权威的司法制约和 支持就不会成功。行政权力维护司法权威,可以创造体现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使行政权力能够集 中实施善政良政完成使命,获得公众支持和拥护。
除了行政权力做出表率外,也需要舆论积极教育和引导公众增强遵守法律、尊重司法的公民意识。这样才能保障司法 为社会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发挥定纷止争、惩恶扬善、化解矛盾的作用,减少社会治理成本和公众生活成本。这方面必须高 度警惕和有效防止因诉求未满足就怀疑司法公正,乃至以身抗法的“无政府主义”行为以及为实现诉求,抛弃司法途径,寻求 权力干预的“人治思维”方式。
当事者对司法裁决固然可以不同意并有要求改变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与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也应该依法行使而不能 自行其是以违背公众利益的方式实现。如果人人都只享受权利却不履行守法义务,只要不同意司法裁决就我行我素,甚至以激 烈手段追求目的,而司法者惟恐发生矛盾不利于“维稳”,而不敢坚持合法裁决,就会导致司法活动低效甚至无效,从而损害 所有社会成员权益。遵守法律,尊重司法权威,就是维护司法为社会服务的能力,对此,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现实是, 并非社会所有成员都能认识到这一点,因此需要负有职责者负责任地向公众进行法治宣传和教育,并与公众共同学习以期养成 公民意识并且培养法治精神,这是我们司法群众工作中应有的内容。
当然,对司法权力的行使必须严格监督,失去监督的司法权力与其他公权力同样会膨胀和腐败。为了达到监督的目标 ,有必要厘清监督司法与干预司法的区别,对司法权的监督,应尊重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应符合宪法原则,有利于司法者独 立行使职权,不能指令、强迫、取代司法者定案。通过各种非法治途径向司法者施加压力,以达到否定、推翻司法裁决,满足 涉法诉求的做法,虽然可能起到提醒司法者注重司法质量、认真释法说理、牵制司法权力滥用的作用,但因具有不正当干预司 法的性质,还会使司法者不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所以缺乏积极的监督意义,对法治而言,弊大于利,失大于得。
社会各界公众是我国法治的主体,这个主体的法治素质决定着国家的法治水平。邓小平同志曾说:“在全体人民中树 立法制观念,”“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因此,如果司法者与社会各界共同信法、守法和 护法,维护司法权威的目标必能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理想必能成为现实。
(作者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