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十二五”期间,新立法项目着重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并加大保障民生力度
许可新 谢雪琳
中国在14年前(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如期完成,向“依法治国”迈进了一步。
昨天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下称“报告”)。
报告中,吴邦国明确提出,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这是中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首次在正式文件中确认中国已经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立足中国国情
在报告中,吴邦国如此形容这个“新鲜出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吴邦国表示,从中国国情出发,郑重表明“我们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
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并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和各民族大团结,确保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走和平发展道路,确保国家永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奋勇前进。
山东大学校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徐显明表示,判断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否成立有两个标准。一个是事实的标准,即国民在现实生活中的各项权利可以通过现行法律获得确认和保护;另一个则是文本上的标准,当一国最重要的法律以及和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相对齐备、内部协调一致时,也可确认一国的法律体系已经成立。
吴邦国昨日透露,到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
徐显明昨日说,从文本上判断,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健全体系下一步
报告提出:“我们的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本身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这当中既有一些现行法律需要修改的问题,也有部分配套法规急需制定的问题,还有个别法律尚未出台的问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它更多的是强调基本制度、框架已形成,但法律体系是一个动态发展的体系,还需要补充与完善。
吴邦国昨日表示,今后一个时期,“立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我们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到法律的修改完善上来,放到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上来,同时还要制定一些新的法律。”吴邦国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昨日解释说,立法活动包括立、改、废三个方面。
在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曾集中对现行法律当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清理,去年,又集中开展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李飞表示,通过一系列整理,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总体做到了内在和谐统一。
昨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专题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也透露,“十二五”期间,中国的新立法项目,将着重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并加大保障民生的力度。
《预算法》与《行政强制法》待完善
在吴邦国提到的法律中,不少法律都曾多次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其重要性、受关注度程度都极高,但却未能如期上会。《预算法》、《行政强制法》便是如此。
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告诉本报记者,《预算法》修改背后涉及的问题很复杂,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哪些预算信息能公开哪些不能公开,还有预算的审批、编制程序等。“比如中央和地方事务的问题,哪些责任是中央的,哪些责任是地方的,地方又还有四级政府,所以问题比较复杂。”周天勇说。
此外,《预算法》也还关乎一些紧要问题。“比如说现行法律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借债,但在我看来有些地方经济实力还可以,不让它借债就不太合适。”周天勇说,他认为《预算法》会对此给出一个说法,但具体如何尚难预测。
“最终它还是要出台的,不出台的话很多问题不能解决。”周天勇说。
此外,《行政强制法》于2009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但却未能按照常规出台。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告诉本报记者,《行政强制法》的制定背后涉及到怎么来配制强制权的问题。“政府执法中过去有强制迷信,认为没有强制权就不够硬。”王锡锌说,而《行政强制法》却会给行政强制权一些限制条件,对程序进行一些规范。为此,行政机关就会觉得影响工作效率。
此外,行政执行权是否应该由行政机关保留也是一大问题。王锡锌举例说,比如拆迁,原来就是由行政机关自己作决定,然后自己执行,引发了很多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通过后,便把执行权交给了法院。
王锡锌告诉记者,目前各机关内部对此争论比较大。“原来有的权力现在没有了,就会不舒服。”
对于这部自2009年9月公开征求意见后无动态的《行政强制法》,王锡锌的一大呼吁便是让争论充分曝光。“虽然它实际上是内部权力的重新配置,但核心目的是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王锡锌说,因此引入公开讨论或许是打开结的一个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