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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楼大火案一审25人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3日03:43  东方网

  东方网8月3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8月2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6起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初,时任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接受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的请求,违规决定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承包静安胶州路教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并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佳艺公司,由时任静安建交委副主任姚亚明等人以违规招投标等方式具体落实。

  此后,黄佩信与佳艺公司副经理马义镑又决定将工程拆分后再行分包。其中,脚手架搭设项目由没有资质的被告人支上邦、沈建丰经劳伟星同意,非法借用上海迪姆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承接。脚手架项目中的电焊作业又被交给不具备资质的沈建新承包,沈建新再委托马东启帮助招用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吴国略和王永亮等人从事电焊作业。

  同年9月下旬,高伟忠在该工程没有进行项目申报、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及全部完成施工方案审批等情况下决定开工。静安建交委综合管理科周建民等积极执行该违规决定。

  同年10月中旬,为赶工期,教师公寓项目执行经理沈大同在没有制定新的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提出搭设脚手架和喷涂外墙保温材料实行交叉施工,马义镑和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张永新等人对此严重违规做法均未制止。

  11月15日,支上邦在没有申请动火证的情况下,要求马东启完成胶州路728号10层脚手架增加斜撑的施工,经安排电焊工吴国略及电焊辅助工王永亮在无灭火器及接火盆的情况下违规进行电焊作业。电焊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脚手架防护平台上堆积的聚氨酯材料碎块、碎屑,引发火灾,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等特别严重后果。

  法院同时查明,2004年至2010年期间,高伟忠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接工程等,收受贿赂。其中高伟忠受贿12.1万余元;周建民受贿12.5万元。黄佩信、马义镑利用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接工程等,分别受贿62万余元和94万余元。

  法院认为:高伟忠、姚亚明等人滥用职权的行为,是造成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鉴于吴国略、王永亮有自首情节,且其违章作业与工程管理人员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未进行安全教育、也没有配备足够防火器材等有关,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

  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主任高伟忠

  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有期徒刑16年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副主任姚亚明

  滥用职权罪

  有期徒刑5年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综合管理科科长周建民

  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有期徒刑13年6个月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综合管理科经办人张权

  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有期徒刑13年6个月上海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负责人冯伟

  受贿罪

  有期徒刑11年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

  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有期徒刑16年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副经理马义镑

  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有期徒刑15年6个月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项目经理沈大同

  重大责任事故罪

  有期徒刑5年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安全员陶忱

  重大责任事故罪

  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放

  重大责任事故罪

  有期徒刑5年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原副总经理瞿幼棣

  重大责任事故罪

  有期徒刑4年6个月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原副总经理周峥

  重大责任事故罪

  有期徒刑4年6个月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安全设备科科员曹磊

  重大责任事故罪

  有期徒刑2年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原技术质量科科长助理范玮民

  重大责任事故罪

  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上海市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张永新

  重大责任事故罪

  有期徒刑5年上海市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卫平儒

  重大责任事故罪

  有期徒刑2年杨为民

  行贿罪

  有期徒刑5年张利

  行贿罪

  有期徒2年姜建东

  单位行贿罪

  有期徒刑2年支上邦(非法借用资质承接脚手架搭设项目)

  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有期徒刑6年沈建丰(非法借用资质承接脚手架搭设项目)

  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有期徒刑5年上海迪姆物业管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劳伟星

  重大责任事故罪

  有期徒刑3年6个月沈建新(承接电焊作业,不具备资质)

  重大责任事故罪

  有期徒刑3年6个月马东启(受委托招用无有效证的电焊工等)

  重大责任事故罪

  有期徒刑2年吴国略(电焊工)

  重大责任事故罪

  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王永亮(电焊辅助工)

  重大责任事故罪

  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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