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视频泄露事件频发且多以“娱乐狂欢”开场

2013年08月19日11:18  中国周刊

  记者 张亚利 北京报道

  “You are being watched!”这是热门美剧《疑犯追踪》片头的第一句话。在这部美剧里,两位“美国英雄”通过掌握政府对全民的实时监控录像阻止潜在“犯罪”的发生。

  在中国,也有人私下使用公共场所的监控录像。不过,他们用这些录像来痛斥学生、调侃情侣、曝光亲昵的行为。

  失败的抗议

  十年前,上海两名高三学生,成为摄像头下的受害者。他们提起的诉讼,被视为中国首例公共场所摄像监视侵犯隐私引发的官司。

  2003年,魏罡是上海复兴中学高三的学生。高考前平常的一天,校园广播里突然传出了一个急促而严肃的男低音:“所有的同学请注意,立即回到各自的教室,等待收看录像!”

  回到教室,闭路电视里播放着学校摄像头拍下的“不文明行为”视频剪辑。

  录像被精心剪辑过:在教室走廊里“违规踢球”的同学,经过滑稽的配乐和煽情的旁白,惹人捧腹;在听力课上睡觉的“胖子”,把耳机夹在自己富含脂肪的肚皮上,屏幕上打出了一个疑问句:“胎教?”

  魏罡也和其他同学一样,“毫无同情心”地笑得“死去活来”。就在这时,电视中出现了让魏罡脑袋“一蒙”的画面,他和女友小云的脸上被歪歪斜斜打上马赛克,两片小马赛克慢慢凑到一起,变成了一大片马赛克。在学校这个熟人社会里,马赛克毫无作用。立刻有同学大喊:“魏罡是你!”全班爆发出更疯狂的“笑浪”。这回,魏罡一点都笑不出来了。

  “录像事件”后,魏罡和女友成了校园里的“红人”,他们压力极大,甚至曾约到学校天台上,想要“自杀”。

  2004年,已经升入大学的魏罡和女友小云以“学校擅自录像、公开播放的行为侵犯自己的隐私权、人格权、名誉权”等理由将母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和一个正式道歉。

  上海虹口区法院判决理由认为:其一,用于监督学生是否遵守纪律的摄像头安装于教室这个公共场所,且原告方在入学时就已被告知摄像头的存在,我国现有法律也没有禁止学校出于管理的目的使用监控设备;其二,被捕获的当事人的接吻行为发生在教室这个公共场所,且当时有20多名同学在场,因而这一行为不具备私密性。因此学校安装摄像头进行拍摄和播放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

  不得不接受现实的魏罡出版了名为《我们从不是花朵》的书,为这段“青春叛逆和向教育体制宣战”的经历画上句号。

  这是一次失败的反抗。

  是谁泄露了公共“监控”内容?

  “公共视频泄露”的事件没有终结,而是以更富争议的方式不断涌现,且多以“娱乐狂欢”开场。

  《地铁监控实拍:这个女人太要了!》,2008年1月13日,视频网站“youtube”上出现了一段2分48秒的视频,尽管画面有些模糊,但仍能清楚看到,拍摄地点位于一个地铁站的闸机进站口区域,一对依依惜别的青年男女反复回到原地拥抱热吻,在两人亲热过程中,镜头不仅全程“记录”,还进行了中景、远景甚至面部特写的切换。

  两分钟的视频中,多个男女用上海话“旁白”点评:“我们来换一个镜头看吧。”“明天再来好了,再来一次,再来一次。”

  上传者在视频说明中称,该视频来源于地铁站监控录像的画面,拍摄者则是地铁公司的员工。

  这段视频迅速在网络走红,不久,视频中男主角接受采访,称与女友走访了经常进出的几个地铁站后,认出拍摄地点是在上海3号线友谊路站。

  事件发生后,男主角迫于压力已辞职,女主角也受到很大打击。两人称要继续搜集证据,起诉上海地铁站。一位追踪过本条新闻的上海媒体人告诉《中国周刊》记者,双方私下应该有赔偿协议,但没有对外公开。

  上海地铁公布的结果是:这段视频是由三个“临时工”泄露的,三人均已离开岗位。沸沸扬扬的“地铁视频泄露事件”不了了之,人们不知道,到底是什么漏洞,使得地铁工作人员可以传播这段视频;人们也不知道,在此之后,上海地铁做过什么补救工作。

  2011年8月,一张照片在微博上疯传,一驾车男子,左手驾车,右手伸向副驾女子胸部。

  与普通照片不同的是,该照片顶端显示有拍摄日期、时间、车速、详细地点以及拍摄的设备编号等8项具体信息。这像是道路电子眼拍摄的画面。

  网友的“围观”和媒体的追踪给绵阳公安交警部门造成“压力”,绵阳公安交警在微博上回应表示将彻查和严办视频泄露者。

  警方的调查结果是,流失照片的并非警方人员,而是绵阳华瑞电脑公司维修人员。该公司是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电脑维护商。其员工在维修交警队电脑时私自拷贝图片并与同事分享,被同事发布到互联网上。

  网友的质疑还在继续:“明知电脑里有不能见光的东西,还随便给人修了,执法者的过失行为比普通公民多,被追究的却比普通公民少。”

  早在大家还在围观“摸胸”图时,香港导演陈嘉上就发微博表示奇怪:“大家怎不问这相片是怎样流出来的?严格来说,是公民隐私,事情如果发生在香港会是大风波,有人要丢官。”

  “真诚的道歉”

  公共场所监控内容屡遭泄露,引发了人们对于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之间的争论。

  “隐私与安全比,当然安全更重要。”

  “既然敢在公共场所做这个事,就不怕有人看,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

  “拍监控没有什么错的,但传播隐私视频内容就错了。”

  在一网站组织的话题讨论中,网友的看法显然还充满矛盾。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老师胡建淼和岑剑梅在《论公共摄像监视—以隐私权为中心》一文中认为,上海学生告母校侵权案件反映了学校的公共秩序利益和个人的隐私利益之间的冲突和让位问题。

  他们同时认为法院的判决可以更“细”:教室类似于公司的多人办公室、病房,它不如住宅那样具有高度隐秘性,也不同于数千人场合的大庭广众之下、陌路人云集的完全性公开场所,因此,更确切地说,它属于“半公开场所”,法院应赋予半公开场所中的人们以“中等隐私期待”的权利。

  而关于上海地铁视频泄露问题,华东政法大学高富平教授认为:虽然这对情侣在公共场合做过分亲热的行为有些违背公序良俗,但是地铁公司的个别员工将他们的行为用手机录制下来,并且传播到网上,由此将可能会造成社会对他们的评价降低,这样的行为侵犯了男女青年的个人隐私。当事人完全可以对上传视频的地铁员工提起诉讼。

  他还认为,地铁公司在整个事件发展过程中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地铁公司和乘客之间存在着服务合同,地铁公司违反了替乘客保密的义务。”

  然而类似事件中我们尚未看到作为“权力”方的公共视频监管部门对侵犯个人隐私进行公开赔偿。不仅如此,连一个真诚的道歉都没有。

  在绵阳“摸奶门”事件后,当地交警甚至公开打出“摸奶不驾车,驾车不摸奶”的“温馨提示”,将“娱乐”进行到底。

  谁在监控交通违章

  中国周刊记者 彭波 北京报道

  去年,广东省审计厅提交了一份关于电子眼的审计报告,报告指出,广东省有12个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了28个电子眼项目。而正是在广东,发生过不但外包电子眼,同时将电子眼执法权也外包的事情。

  “创新”的模式

  国内的电子眼充当“警察”执法,最早发生在1988年的北京,两套从意大利引进的电子监控设备,被认为是“电子警察”在我国走上执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标志。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该法首次为使用“电子警察”执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确立了法律地位,电子眼成为警察眼睛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延伸。同年,广东省范围内出现了第一批电子眼警察。

  然而,一年之后,广东陆丰电子眼就被曝出存在执法权外包的情况:2005年9月,陆丰交警大队经过陆丰市政府的同意,由东莞市创安电子有限公司出资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电子监控系统。监控系统的设备成本在处罚款中扣还给东莞创安电子有限公司。其模式为企业出资投入设备并负责运行和维护,将记录交给交警部门,然后从每笔罚款中提取一定比例来偿付投资。事件曝光后,汕尾市纠风办对陆丰交警大队提出口头整改意见。交警大队在2006年7月停止流动测速车上路执勤,并变更为测速设备投资主体。

  对于陆丰的电子眼外包,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系主任林江教授曾对媒体表示:由于当地财政不想多出钱,就同企业合作,让企业投资安装电子眼,用监测闯红灯和超速得到的罚款作为回报,这在当时还被作为创新案例。

  但陆丰事件结束没多久,2006年东莞石碣镇的电子眼又被曝出“由石碣镇政府和民营企业共同投资和管理”,被抓拍的违章车辆信息因为没有与当地交警系统并网,车主无法查询自己的违章信息。

  这个把交警的执法权都外包给民营公司的项目,很快被广东省公安厅叫停。

  2006年9月1日,广东省公安厅出台规定,申明电子眼必须由公安机关向政府申请拨款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资、合作等方式,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经营牟利。并特别提出:“对于非政府投资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所采集的数据一律无效,不得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可惜的是,尽管广东省公安厅已经明确告知,但2012年审计厅的报告却把6年前的《规定》放在了一个尴尬的位置上。

  2012年7月27日,广东省公安厅对审计报告做出回应,称将迅速组织开展核查整改工作,彻查“电子眼”不规范问题。

  表面与背后

  其实,电子眼外包的问题并非广东独有,2008年1月9日,《四川日报》刊登《电子警察也可BOT?》,曝光成都市电子警察系统采用的便是BOT模式,由私营企业四川浩特通讯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成都市电子警察系统,作为回报,四川浩特从每一个交通违法行为人缴纳的100元罚款中分得39元。

  BOT是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包括建设(Build)、经营(Operate)、移交(Transfer)三个过程。

  四川浩特在官方网站上将此称为“成都市电子警察工程是浩特公司在智能交通业务方面的成功案例之一”。

  在陕西兴平,西安青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雇用的人员上路坐在测速车里拍照,每人每天查超速指标50辆,每月完成指标发给工资1000元,指标超出的部分由员工提成。

  可见,在广东被明令禁止的电子眼BOT模式在其他城市正大光明地使用着,只有警察才有的执法权被让渡了出去。

  电子眼能不能BOT,也曾引发争议,有人认为,这么做不但可以解决地方财政不足,也可以解决当地警力不足。但正是BOT将警察执法权也做为经营的一部分被让渡出去,才让人担心,有网友评论说“电子眼作为公共硬件设施,应由政府财政出资;而作为维护交通秩序的工具,它与特定的公职权限关系密切,执法权岂能因为警力原因就被轻易让渡。”

  另有一些专家则给出可以两全其美的解决方式,即从BOT形式转化为BT形式,将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建设(Build)、经营(Operate)、移交(Transfer)三个过程变成建设与移交两个过程,政府部门可以同私人企业协商,用支付租金等方式先期使用建设好的电子眼设备,由于没有私人企业经营的过程,也就不存在执法权被让渡的问题。

  对于这种理想的方式,林江教授认为:在一个地点设置一台电子眼,加上它的后台设备,不包括土建等设施,一次性投入大约就有七八万元左右。一个城市数百上千个电子眼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企业不会做赔本买卖。他们之所以愿意采用BOT模式,就是因为其中有稳定的罚款收益。

  就在广东省审计厅出具关于电子眼的审计后,广东媒体同时曝出广东全省在2016年前将新增96万个电子眼,加上需要改造的电子眼,公共安防市场将分享300亿元“大蛋糕”。

  这块肥肉已经吸引了多家上市公司,并且为了吸取BOT模式的教训,一些上市公司改变了做法,如“平安仲恺”视频监控(二期高清)项目390个视频采用“企业建设、政府租用”的模式,由中国电信惠州公司承建340个视频点、3个治安卡口和3个视频监控中心,广电网络惠州公司承建50个视频点、2个治安卡口和1个视频监控中心。

  对此,并不看好BT模式的林江教授表示,电信公司也要赚钱,如何界定租金的过程中,会存在很多问题,不排除会有利益输送,一旦存在利益纠葛,其危害同BOT模式一样仍会产生诸多不公平,只不过被隐藏得更深。

  外包催生的问题

  采用BOT模式建立的城市电子眼,被投诉最多的问题是受罚者的“被违章”与“被超速”。私人公司以盈利为目的,那些被外包出去的电子眼项目,是创收的绝好手段。

  在东莞石碣镇,电子眼拍到违章后,负责监管的公司并不会立刻通知车主,车主在不知情违章的情况下,依然如故,直到收到“巨额”罚单,而企业则获得了大笔收益。

  在陕西兴平,电子眼外包后,私人公司改造了测速仪,这台被下达任务的机器,每天得完成拍1000个超速车辆的任务,如此相关人员才有工资与提成。所以,无论司机是怎样的“龟速”行驶都没有用,在测速仪那里,均“被超速”。

  而在交通违章的认定上,一些城市的相关部门全凭私人投资方的“电子眼”说话,并不去追究“电子眼”的设置本身是否违规,城市街道边无明显标志的车辆内、高速路栏杆后都可能隐藏着摄像头。

  一名在东北某城市运营电子眼的公司职员告诉《中国周刊》记者,监控违章信息的职员,可以不把违规视频截图报给警察,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将其删除,并且可以把一些特殊车辆的信息在系统内进行“屏蔽”,使得车辆即使违章,在录入时也不会有车牌号码的显示。

  鉴于这些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周振中就曾提出,“电子眼”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规范管理,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对类似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防止管理部门和生产厂商形成共同的利益链条。

  然而,这项提议至今也未被采纳。

  前述公司职员称,他所在的城市,当地警察只负责高速上的电子眼监控。市内电子眼监控的工作,被两家公司瓜分。他们的监管人员分别为70人与20人,倒班制,每人每天都有200个抓拍任务量,如果没有完成就需要加班。超过200个,则每个违章有两毛钱的提成。

  现状就是如此,在某一城市,电子眼禁止外包;在另一城市,电子眼可以外包。

上一页12345下一页

分享到:
保存  |  打印  |  关闭
猜你喜欢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 新闻薄熙来案本周四在济南中院公审
  • 体育西甲-梅西两球巴萨7-0 皇马2-1逆转 视频
  • 娱乐传伊能静潘粤明约会庆生 女方获潘母赠花
  • 财经广东移动总经理徐龙夫妇被调查或引风暴
  • 科技网易与中国电信合推易信:挑战微信
  • 博客盘点与白龙王关系密切的30位明星(图)
  • 读书毛泽东因何事决心必须搞掉刘少奇
  • 教育27岁小伙两次退学三上大学为了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