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位牧民捡到一块重达7.85公斤的“狗头金”,外形颇似中国地图,牧民自然喜笑颜开,可有律师在网上棒喝一声,说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牧民如果不上缴,涉嫌侵占罪。不过随后又有法学教授站出来说,就法律规定来判断,狗头金应属个人所有。一时间,狗头金的归属问题,引发媒体与网民们的热议。
有首老歌唱道,有一个美丽的传说,精美的石头会唱歌,只要你懂得它的珍贵,山高路远也能获得。这不,牧民山高路远中捡到这块精美的石头,可它唱的“歌”,却是一片争议之声。它能“给勤奋者以收获”、“给善良者以欢乐”吗?更恰当点说,它能“给幸运者以财富”吗?从一些网站的帖子来看,大多数网民支持牧民先占先得,而非收归国有。
在争论中,狗头金显然成了情、理、法的一个载体。合情未必合理,合理未必合法,人们寻求的是情、理、法的一个平衡点,最终当然还是得由法说了算。
从“情”的角度来说,可能谁心中都有一个“美丽的传说”,期盼某天不小心就捡了一个大宝贝,从此可以财务自由,从此不必再做房奴车奴孩奴。不偷不抢,不偷采私挖,走在荒山野岭里,捡到一块地表的纯天然的狗头金,就是这个美丽梦想的现实版,所以,从情感上来说,夺走这块狗头金,似乎就是夺走了自古以来人们心中的那个“梦”。
从“理”的角度来说,个人之利虽然要服从国家之利,但国家之利不能建立在剥夺个人之利基础上。先秦时期就有“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的富民思想,藏富于民历来是强国之道。因此有论者认为狗头金收归国有,是“与民争利”,若放任这种观点横行,国家可将公民财产剥夺到一无所有。
从“法”的角度来说,正如法学教授何兵指出的,这块狗头金既非“埋藏物”,也非“隐藏物”,一块石头也构不成“矿藏”,法律应该禁止公民私自采矿,但不应禁止公民“捡石头”。狗头金本质上还是一块石头,不能因为其市场价值,连偶然的拾得,都不受到法律保护。
归根到底,无论是情,是理,还是法,需要平衡的还是一个“利”字,是对“个人之利”的界定与分配的问题。国家当然需要保护特定资源,但在法律上应该对无主物的范围作出科学而明确的界定。像牧民路拾狗头金,老百姓普遍认同先占先得的原则,正因如此,一听说有律师说“要上交国家”,就群情激愤。尊重约定俗成的社会习惯,尊重民情民意,不要动不动就收缴,这样才能达到个人之利与国家之利的和谐。
(原标题:比狗头金更贵重的是民利)
编辑:SN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