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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到家庭暴力时,因反抗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法院在处理时将考虑“从轻”处罚。“但是绝对没有鼓励广大妇女奋起反抗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来摆脱家庭暴力,首先还是要充分通过法律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最高法院刑一庭庭长杨万明补充解释称。

  昨日上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犯罪案件的意见》,进一步对家庭暴力中涉刑事犯罪的相关情形如何处理进行了指导和明确。这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

  转变观念:

  家暴不是“家务事”,办案机关要积极干预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已呈多发态势,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或规范性文件。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发言人傅莹介绍,我国正在制定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法有望今年下半年提交审议。

  杨万明称,司法实践中,受“家丑不可外扬”、“疏不间亲”等观念的影响,家暴犯罪也存在着犯罪事实难以发现,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邻居即使知道,也不敢或不想报案,导致司法机关难以及时发现家暴的问题。另外,一些家暴犯罪被当做民事纠纷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理;一些司法人员将家庭暴力看作家务事,不愿意介入,不予立案;或者虐待被害人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的,因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但被害人往往不知道或者没有能力提起自诉,导致刑事诉讼程序难以启动。

  此次发布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今后在处理人身伤害、虐待、遗弃等行政案件过程中,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纠纷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可能涉及的家庭暴力犯罪。一旦发现家庭暴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属于自诉案件的,公安机关、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诉。

  意见还专门强调,受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提起刑事自诉的,检察院可以直接起诉。

  意见同时提出“首问负责”的要求,不管被害人向公检法哪个机关报案,首先接报的机关都应当受理,问明案件情况。

  明确界限:

  虐待致人自杀以虐待罪处罚

  虐待遗弃可按故意杀人论处

  现行《刑法》规定,虐待罪、遗弃罪均要求“情节恶劣”才能构成,但刑法及司法解释中均没有进一步明确哪些情形属于“情节恶劣”。另外,与家庭暴力犯罪相关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相互之间界限模糊,给准确定罪带来了困难。

  为此,意见就哪些情形构成虐待罪和遗弃罪进行了明确。如,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虐待“情节恶劣”,应以虐待罪处罚。

  意见还规定,虽然被告人主观上不想直接伤害被害人,但是多次实施虐待行为,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情形,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就遗弃罪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的,应当以遗弃罪定罪处罚。此外,意见还规定,对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后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将从重处罚。

  意见明确提出,家庭暴力中的虐待犯罪中,施暴人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家庭暴力中的遗弃犯罪中,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宽严并举:

  制止家暴可认定为正当防卫

  杀害长期施暴人可从宽处理

  意见对家暴犯罪也要求区别对待、宽严并举。对家暴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动机卑劣等情形,会酌情从重处罚;对情节较轻、真诚悔罪,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从轻处罚有利于被抚养人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刑的,可不起诉或免于处罚,甚至不追究刑事责任。

  现实中经常有一些女性因为摆脱、反抗家庭暴力而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意见强调,这种情形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定罪处罚。

  以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为例,只要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 当 假释。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 示 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 应 当予以充分考虑。

  广州法官:

  家暴案审判更注重家庭关系维系和修复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刑庭的邹法官昨日向记者解答称,近年来,该区的刑事审判中涉家暴犯罪的案件并不多见。2013年以来,海珠区法院审理的涉家暴刑事犯罪仅有四五件,罪名均为故意伤害罪,最终判刑均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对施暴者在量刑时,一般会根据受害人受伤的程度、被告人的过错程度、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综合考虑。

  邹法官称,因反抗家暴而构成故意杀人罪或其他犯罪的,法官在量刑时一般会首先考虑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如果不构成正当防卫,则会考虑案件的起因、被告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过错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赔偿情况以及是否取得受害人谅解等因素。如果是因反抗家暴而构成犯罪的,在量刑时一般会考虑酌情从轻处罚。

  “涉家暴犯罪发生在夫妻等家庭成员之间,有别于其他刑事犯罪,法院在审理时会更加重视调解,充分听取双方对量刑的意见,更加注重考虑家庭关系的维系和修复,权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邹法官称。

  “人身保护令”更多是一种心理震慑作用

  四部门昨日发布的意见中,提到了要加强禁止令的使用,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不得侵扰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不得进行酗酒、赌博等活动;经被害人申请且有必要的,责令不得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据了解,广东省从2010年起在省内法院试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家暴受害人。从2010-2012年8月,广东省内的法院一共发出75份人身保护令。试行三年后,多家试点法院反映该制度存在执行难,及其他部门配合不足等问题,受害人难以得到及时保护。

  从2011-2014年11月间,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共在婚姻家事审判过程中,收到了25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其中依法裁定的为9件,当事人因种种原因撤回申请的有6件,法院驳回申请的有10件。

  “有些家暴受害人证据意识不够,或者报了警,警方以家事为由没有处理,也没做笔录,我们也不能贸然作出人身保护令。”白云区法院的韩法官昨日介绍称,人身保护令是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往往是在当事人遭遇了严重的家暴之后,闹到法庭法院才知道。“具有滞后性。”不过发出了保护令之后,家暴施害方一般都“规矩了”。“更多的是起到一种心理震慑作用。”韩法官称。

  南都记者 王殿学 吴笋林 实习生 姚欣欣 通讯员 杨美满 邓娟 邓布兰

(原标题:抗家暴杀人或可从宽处罚 但绝不鼓励妇女以暴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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