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近日,中国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在海外引起很大关注,在这百人通缉名单中,8人被指可能逃往泰国。15日,泰国驻华使馆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愿意配合中方工作引渡通缉犯。
泰使馆称乐意配合中方工作
近日,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公布了针对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人员的红色通缉令,这份名单中有8人被指可能逃往泰国。
这条消息在当地华文媒体引发很大反响,《星暹日报》特地把“通缉令”中可能潜逃至泰国的人员进行了专门统计,一共列出了11名嫌疑人,并在报纸的微信版呼吁:“在泰华人见到他们,立刻报警或告诉(中国)大使馆,不要放过他们。”还有媒体发表社论称,泰国不是中国外逃贪官的“天堂”。
对此,新京报记者在12日就这一问题连线泰国驻华大使馆相关负责人,泰国驻华大使馆在核实信息后于15日给出新京报记者回复,即现在泰国方面并没有得到中方任何消息说要帮忙引渡上述人员回国,如果中方提出要求,根据泰中双方签署的引渡条约,泰方乐意配合中方政府的工作。
专家称旅游大国易提供藏匿条件
对于为何这些疑犯可能逃往泰国,社科院东南亚问题首席研究员许利平对新京报记者表示,首先,因为泰国生活很安逸,文化宽容度比较高,并且是旅游大国,常有很多人员来往,外来人员容易融入当地,再加上泰国是国际中转站,便于贪官在无法藏匿时逃往其他国家。
正因为泰国是旅游大国,且人员流动性大,许利平认为,这也为犯罪分子逃亡和藏匿在泰国提供了一个便利条件。他表示,当地制造假护照现象严重,有地下产业链,很多游客在泰国丢失护照,被不法分子得到后,改换照片后就可以买卖假护照。“疑犯买到假护照后便可改变身份,前往其他国家。”
■ 释疑
1 如何从泰引渡通缉犯?
专家称中方要先提出引渡要求,证明疑犯罪行及藏匿地等
就目前而言,中国境外追逃有四种途径:引渡、移民法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1992年,自从中国颁布《关于办理引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引渡作为境外追赃追逃的重要手段后,1993年中国与泰国签署首个双边引渡条约,1994年全国人大批准《中泰引渡条约》。
“跨国引渡罪犯最重要是要有引渡条约,如果没有条约,引渡难度会很高,中泰之间恰好有引渡条约,中国首个引渡条约就是和泰国签署的。”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马呈元对新京报记者表示。
正因这个重要法律依据,中泰在境外追贪方面有一些成功案例。据新华社报道,2002年,挪用公款4亿元人民币的广东省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原总经理陈满雄夫妇从泰国被临时引渡回中国,成为中国根据《中泰引渡条约》办理的第一起案件。
对于如何引渡,马呈元表示,中国首先应该向泰国提出引渡要求,证明某人在中国犯有什么罪行,现在藏匿在泰国何地,泰国会在核实信息后,将其拘捕,之后,进入最重要环节,要经过泰国司法程序,要当地法院决定是否合法引渡。
根据《中泰引渡条约》规定,引渡应该以书面形式提出,提交材料包括表明被请求引渡人的身份及其可能所在地址的文件或其他证据;关于该案事实的说明等内容。
在这个过程中,马呈元认为,中国目前最重要的是确定这些人在泰国的下落,中国要通缉这些人,国际刑警组织会张贴名单,但是很多人下落不明,目前也不能确定这8个人一定在泰国,这是一个很大问题。
2 从泰引渡疑犯难度几何?
需满足疑犯不是对方公民、在双方法律体系下都有罪等条件
据新华社报道,去年“猎狐2014”海外追逃专项行动中,中国警方多次赴泰国集中缉捕,在中国驻泰使馆和泰国执法部门支持协助下,先后从泰国抓获遣返16名重大外逃经济疑犯。
虽然在中泰引渡条约支持下,双方取得一定成果,而且泰国政府愿意配合中方工作,但引渡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难题,要妥善通过司法途径与泰方协商处理。
根据《中泰引渡条约》规定,双方有引渡义务的同时,也要遵守一些不能引渡的条件,其中一条是缔约双方有权拒绝引渡其本国国民。
“引渡这些通缉犯,首先可能面临的就是国籍问题,这不仅针对泰国,其他国家也一样”,马呈元解释说,若某疑犯已加入被请求引渡国国籍,这就很不好办。因为许多国家都接受了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拒绝将在外国犯罪的本国国民引渡给犯罪地国。
政治犯也不在引渡范围之内,一些疑犯会利用这一点做文章。《中泰引渡条约》对此有明确规定,引渡请求所涉及犯罪属于政治犯罪(谋杀或意图谋杀元首和首脑除外),可不予引渡。
除此之外,还必须符合双重犯罪原则,马呈元表示,以泰国为例,即便是中国籍,也不涉及政治犯,这些人所犯罪行还必须是在泰中法律体系下均有罪。
从名单上来看,被指可能外逃泰国的8名罪犯多涉及贪污,马呈元表示,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涉及死刑,比较容易引渡,中国要向对方证明并保证不会判处其死刑。
马呈元指出,成功的引渡条件,总结起来就是,疑犯不能是对方公民,犯罪行为不构成政治犯,在双方法律体系下都有罪,且不会被判处死刑,若不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很可能造成无法引渡。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晓枫
(原标题:泰使馆:愿配合引渡红色通缉令涉案人)
编辑:SN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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