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将正式实施,这是否意味着“民告官”将迎来崭新的2.0时代?
2014年初,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实施24年来的首次修订。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共103条,其中未修改和基本未修改的条文23条,修改或新增的条文达80条,主要针对“民告官”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
行政争议不再被“拒之门外”
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5.1万件,审结13.1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6.3%和8.3%。看似不低的案件数量,与另外一组数据一比便相形见绌,数据显示,8000万人口的德国,每年行政诉讼案件达30万件。事实上,“立案难”将大多数行政争议挡在了诉讼程序的大门外。在我国信访案件中,约有300-400万件为民告官类争议。
目前各省高院对行政诉讼案件公开情况仍很有限,尽管天津、广西两地公布2013年行政诉讼一审案件数上升达五分之一或以上,但全国数据呈负增长,大部分地区仍未公开行政诉讼的相关数据。
“立案难”的原因在何处?究其根本,首先是行政争议相对复杂,法院不愿受理。另一原因是地方政府以受理“民告官”影响社会稳定、损害当地经济发展与政府形象为由,向法院施压。
行政争议立案难,与旧法条文制定模糊有很大关联。原行政诉讼法规定,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受理,而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权又由法院自己来解释,这让法院为不立案找理由提供了“空子”。新修订法针对此问题扩大了受案范围,删去“具体行政行为”中“具体”二字,同时,受理案件类型由8类扩大达12类,增加了不满征地拆迁补偿决定、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等民生关注焦点内容。
提起诉讼时间期限较短也是“立案难”的一大成因。旧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3个月,而事实上因超出诉讼时效而无法立案的案例比比皆是,超期后再起诉通常会被驳回或裁定不予立案。新法将原有期限延长至6个月,并明确不动产起诉期限为20年,同时明确规定法院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
审理受干预问题或将改善
老百姓难胜诉,一个重要原因是行政诉讼很容易受到干预。
数据显示,全国2013年行政诉讼一审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仅8.62%。在裁判过程中,被告借助所掌握资源,易对法院和法官施压,从而影响裁判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河南省2013年行政诉讼政府败诉率达41.27%,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此与河南省试点实行集中管辖、异地审判、司法公开等政策或许有较大关系,此类措施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少地方政府的干扰。
新法在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上力图有所作为。新确立的提级管辖和集中管辖制度,有助于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近期中央两办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也为行政审判排除行政干预提供一定的保障。
与全国败诉率偏低形成对比的,是撤诉率居高不下:2013年全国行政诉讼撤诉率达41.87%,而在山东省达66.5%。对于高撤诉率的解读,部分地方高院认为是双方和解、化解矛盾的有效成果;但对于提出撤诉请求是由原告主动提出、还是因为受到某些干预而被动做出的决定,并未有所说明。
此外,新法中“民告官”能见到官成为一大看点。修改后的法律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放到了重要的位置。此制度确立更大的意义在于体现了诉讼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既能缓解官民矛盾,又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多约束方法解决“执行难”
《中国法律年鉴》数据显示,2007至2011年,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判决162767件,同期行政执行案54572件,强制执行率33.53%,即有1/3左右的判决生效后未被被告方履行。
行政诉讼执行难,根本原因还是缺乏对被告方的约束与惩戒。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讲述一案例中提及,曾有某地群众不满拆迁补偿起诉地方建委,法院审理撤销建委的补偿决定,要求重新作出决定。而建委随后作出一模一样的补偿决定,法院撤销与建委坚持来回反复了11次。此举对审判结果的无视让法院身处尴尬的境地。新法实施后,法院可对此拒不执行、反复戏弄原告的恶劣行为方处以拘留,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与提供法律依据。
破解执行难题,除实行拘留外,新法采纳对不执行方进行公告与按日罚款处罚,以此形成社会舆论压力,敦促其履行相关义务。处罚规则为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个人予以每日50元至100元的罚款,来迫使其监督行政机关履行义务。
结语
过去部分法院将行政诉讼案件越少越好、败诉率越低越好视为工作成果的标准,实属办公理念“跑偏”。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实施,是为更大范围的消除现代文明社会中仍有老百姓“无处伸冤”的窘境,同时为建立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和维护百姓正当权益迈出积极而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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