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连霍高速义昌大桥爆炸案二审有果 被告张根林判死缓
资料图:连霍高速河南段义昌大桥爆炸垮塌案去年9月15日开庭审理,张根林等8名被告人被控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新社发 王中举 摄
视频:连霍高速义昌大桥爆炸垮塌案一审宣判 来源:央视新闻
中新社郑州5月24日电 (记者 李贵刚)备受社会关注的“连霍高速义昌大桥爆炸垮塌案”二审有果,河南省高院24日通报称,被告人张根林被判死缓、薛运芳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3年2月1日,一辆运输烟花爆竹的货车从陕西前往河北,行至连霍高速河南境内的义昌大桥上发生爆炸,造成14人遇难,8人受伤。
2015年11月,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张根林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下同,人民币);判处薛运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翟工厂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郭转玲、唐进虎、唐雪琴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被告人唐振生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保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郭转玲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法院审理查明:张根林系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所有者及负责人。2012年3月,张根林与薛运芳签订联营协议,雇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工人超标准、超范围生产,未按国家规定进行质量检验、销售备案和运输审批。涉案运输车违规装载“土地雷”350袋(7000发)和开天雷270箱(5400发)。
经陕西省烟花及民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开天雷”属于严重不合格品;“土地雷”属于含烟火药的爆炸物。经河南省公安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土地雷”具备爆炸性能,是爆炸物。
另查明,被告人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张保林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多种烟花产品上假冒他人“天宇”、“美神”、“金忠”牌注册商标,涉案金额共计40.6万元。
河南省高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对被告人张根林的死缓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