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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08日13:50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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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政解|付费搜索首次被定义为广告 须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新京报快讯(记者李婷婷)今日上午,国家工商总局在其官网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其中,互联网广告的定义第三条,明确包括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同时规定,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此前,百度竞价排名等业务一直充满争议,公众普遍认为是“广告”。而此前部分法院判决的结果,则认为搜索结果竞价排名是“信息检索”服务,而非广告服务。

  该《办法》第三条,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其中第三项是:“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明确把付费搜索列入广告范围。

  此次《办法》施行后,竞价排名等付 费影响搜索结果的服务被明确定义为广告服务。百度等搜索服务提供商必须为它的推广内容负责。

  对于此次对付费搜索结果的定性,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刘红宇表示,她很认同这个规定,工商总局将付费搜索结果定义为广告,是适应经济新常态的规定,也是在大家期待下呼之欲出的结果。

  她认为,竞价排名的性质是广告。目前互联网搜索已走入寻常百姓家,互联网广告也是新形态,对于搜索结果竞价排名,百姓也有权知道其性质。这个条例出台后,消费者以后在网络搜索信息不至于被误导,对于付费推广的信息可以更慎重考虑,得到更准确的消息。

  同时,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郎克宇也认为,这个规范是大家期待的。如今,大家对信息的需求比以前很大,而之前的搜索结果服务定义一直不明确,百度等搜索引擎作为一个平台,有偿推广信息的同时,也有义务向公众明示信息的性质,便于市场规范管理。

  他认为,对于百度等提供信息的平台,后台应有专人负责审核信息的真假,然后再发布。

  对于该《办法》的性质,郎克宇介绍,这个办法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可以弥补《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空白。此《办法》出台后,以后网络推广的信息,应该明确标明,方便消费者识别,市场也有望得到规范。

  反应

  百度部分搜索结果标蓝色“商业推广”字样

  付费搜索结果被定义为“广告”后,网站有何变化?

  今日,记者打开百度搜索引擎,并输入“骨科医院”、“妇科医院”及“北京好的民宿”等关键词后,排在前三位的搜索结果均出现了蓝色字体的“商业推广”字样。

  例如,输入“骨科医院”后,百度网站前几位出现了“北京前海骨病研究院”等搜索结果,同时,下方有“V2”和“商业推广”的蓝色字样。点击“V2”后,下方出现了“基础信誉积累,可接洽商谈”的提示;点击部分信息下的“V3”,会出现“优良信誉积累,值得信任”的解释。

  点击“商业推广”后,出现了“本搜索结果为商业推广 信息,请注意可能的风险。您当前为登录状态,已参加网民权益保障计划。”的解释。

  据了解,百度网民权益保障计划是由百度与中消协、中调协联合发起,网民登录百度账户点击搜索推广或带有V标识的结果,如因假冒官网、资质或钓鱼欺诈而蒙受经济损失,网民可向百度申请保障。

责任编辑:张淳 SN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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