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陆及港澳地区等同于外国?台初审通过“国家机密保护法”修正草案
[环球网综合报道]台湾“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14日初审通过了所谓的“国家机密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文规定“涉密人员”退离职后,出境管制期限仅能延长、不得缩短,管制时间最长可达6年;而初审条文也将中国大陆及港澳等地区列入规范的范畴内,意味着未来若向大陆及港澳地区泄漏、交付台方机密,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泄漏“绝对机密”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据台湾“自由电子报”3月14日报道,台湾当局法务部门负责人邱太三在初审后受访时声称,过去因台湾地区“刑法”对中国大陆的定位,不认为大陆是外国,导致所谓的“共谍案”只能适用“国安法”刑度,引发很大争议。他也宣称,此次“修法”,将大陆籍港澳、境外“敌对势力”列入“国家机密保护法”范围,让整体机密维护更完整,未来也不会发生对台湾有威胁的国家或地区、组织,却仅能适用刑责较轻的“国安法”规定的情况。
现行台湾地区的“国家机密保护法”规定,泄漏或交付依此法核定的“国家机密”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而此次“修法”草案则称,因应现时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及国际恐怖组织的“威胁”,增订未来若“国家机密”泄漏或交付对象,为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的人 ,不论其犯罪类型或管道,均加重刑责。初审条文并明定,“预备或阴谋犯者,将处两年以下徒刑”。
另外,现行版本虽然规定涉密官员卸任三年内出境须经审核,但许多机关却缩短出境管制期。对此,台当局认为,原本是考量台湾的“安全或利益”,所以订定出境管制规定。但在实务运作上以缩短管制期间为常态,因此也提出“修法”。初审通过的条文规定,除将原先的“缩短”删除外,也增加延长期限,管制年限总计最多不得超过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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