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银川市环保局通报了银川市2018年第11批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件,此次领罚的企业有银川聚鑫龙工贸有限公司、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分公司、银川正大有限公司,目前市环保局已依法对这3家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4月28日,银川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银川聚鑫龙工贸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小红砖、多孔砖生产加工及销售,建设大型砖窑1座、砖坯加工线1条。由于生产加工过程中精细化管理不到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粉尘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影响区域大气环境。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银川市环保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已对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6月17日,银川市环境监测站对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分公司金凤新华联住宅小区12住宅楼2-1202室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显示噪声排放值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排放限值,噪声超标排放。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银川市环保局依据《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已对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6月8日,银川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银川正大有限公司建设畜禽和反刍两个厂区,于2017年10月将反刍厂区的1台2蒸吨的燃煤锅炉擅自改造成1台1蒸吨甲醇锅炉,改造的锅炉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银川市环保局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已对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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