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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职业教育立法:企业将可设立学徒岗位,与职校联合招生、联合培养

沪职业教育立法:企业将可设立学徒岗位,与职校联合招生、联合培养
2018年07月24日 21:10 上观
原标题:沪职业教育立法:企业将可设立学徒岗位,与职校联合招生、联合培养
摘要:《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校企合作”一章,明确了校企合作的原则和要求,规定了校企合作的具体方式和保障措施,这是此次修订的一个突出亮点。

企业参与校企的合作意愿不强,这是职业教育亟需破解的难题之一。

 

24日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及解读,听取审议意见报告。记者注意到,《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校企合作”一章,明确了校企合作的原则和要求,规定了校企合作的具体方式和保障措施,这是此次修订的一个突出亮点。

 

职业教育和高校如何成果互认

 

目前,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共有85所, 每年招生约3.3万人, 在校生约10万人; 高等职业学校共有22所,本科院校设置高职学院11所,每年招生约4.5万人,在校生约14万人。

 

此次修订细化了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融通机制。根据规定,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开设职业教育课程,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进行高中程度文化知识教育,以及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学习成果互认和课程融通。同时明确了中高职、中本贯通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制度。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报考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专科毕业生可以报考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学习。同时,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高等职业学校的择优推荐制度。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苏明提出,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学习成果的互认,对各类人才的持续发展有重要作用,但此次修订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建议根据《上海市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要求,就“逐步建立职业教育与其他高校成果互认”作出引导性规定。

 

苏明还建议,在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培养模式方面,借鉴兄弟省份的立法经验,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可以通过自主招生等途径实行注册入学的制度。

 

企业可以设立学徒岗位

 

校企合作是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供给侧改革,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有效方式。《条例(修订草案)》专门新增第三章“校企合作”,明确了校企合作的原则与方式,对校企合作的具体形式进行了规范。例如,要求将开展校企合作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关于学徒制合作,明确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可以设立学徒岗位,与职业学校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等。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认为,企业参与校企的合作的意愿不强,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企业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的义务,建议增加以下内容:“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提供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配合职业学校开展相关工作”。同时,在相关条款中进一步明确企业可以设立学徒岗位,对新员工和转岗员工进行技能培训。

 

《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建立校企合作企业评价制度,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依法给予表彰和资金支持。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建议,细化鼓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政策,增加“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企业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成本补偿机制”的内容。

 

鼓励企事业单位出资投入职业教育

 

随着职业教育实践的不断深化发展,职业教育相关体制机制迫切需要进行优化。针对此,《条例(修订草案)》完善了多元参与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明确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 及公民个人参与的多元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并配套规定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资金的机制,除了政府应当加大对职业教育的资金支持力度外,还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出资投入职业教育事业。

 

此次修订还建立了全社会协同推进职业教育机制,要求政府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明确各相关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同时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职责。

栏目主编:张骏文字编辑:王海燕题图来源:视觉中国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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