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艳萍案之所以能如此引起社会关注,其中一个原因与她的绯闻有关。案发时,就有传闻她与许多高官有染。
但经检察机关查实的仅1人,就是被另案处理的原省计划委员会副主任陈作贵。
1995年下半年,她与陈作贵相识,她深知陈手握重权,便向陈作贵频频发起进攻,仅 仅交往几次,便勾搭成奸。陈作贵对她言听计从。她出谋划策,搞假招标,使陈把省计委北京联络处装修工程交给她妹妹的姘夫吴有恒承包,她从中获取100万元。
她用这些钱又去贿赂更多的人。短短几年,她用色相和金钱营造了一个关系网,揽到了一个又一个重大工程项目。她成为许多人羡慕的“女能人”,别人揽不到的工程,她一出面就能“搞定”;别人办不到的事,她一出面就能办得到。
即使在汉寿县被关押期间,为了与外界串通,她还以色相勾引负责监管的万江,当时是汉寿县看守所副所长的万江“欣然笑纳”,并违反监管法规和办案机关对重大案犯的监管要求,先后4次提供电话让蒋艳萍与外界有关人员通话。她对亲友通电话说:“在中国是权大于法,要用最大的努力争取好的结果。”万江还4次为蒋和有关人员传递信件和字条,为蒋串供提供方便,严重干扰破坏侦查审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
蒋艳萍的母亲先后3次向万江行贿1万元。据万江交代,蒋艳萍的妈妈第二次来到他家,蒋的妈妈捎话:“还是按原来的讲,那100万元是蒋兰萍(蒋的妹妹)寄存在你那里的……蒋兰萍没有抓到,外面的事请放心,我在外面活动。”
在万江的帮助下,蒋艳萍和众多与此案息息相关的人取得了联系。几乎在一夜之间,侦查人员感到风云突变:几乎所有重大涉案人员都翻供、新查获的线索难以深挖、相关人员的供述惊人的相似……
据此,公诉人在法庭上指出,性贿赂现象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关注。性贿赂比钱财贿赂更具诱惑力。有的领导干部在金钱面前尚能自制,但在女色面前却乱了方寸。
对此,蒋艳萍的辩护人认为,性贿赂不是法律名词,性贿赂难以确定和量化,因此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其构成犯罪。
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陈律师说,“性贿赂”现象并不少见,危害极大。“性贿赂”的特点是比较隐蔽,难以查处,行贿与受贿者都容易逃避罪行,说是通奸,两相情愿。在现行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要采取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对“性贿赂”作出具体规定还有一定困难。他认为,要把“性贿赂”归于贿赂的范畴,作为贿赂罪的一种形式。
在作最后陈述时,蒋艳萍对自己的行为有所悔意。她说:“4天的开庭对我的帮助和教育是非常深刻的。我认为确实存在犯罪事实,为自己的犯罪感到痛心疾首。我自己本来是很纯洁的,由于自己没有把握住,染上了不应该有的颜色。”
公诉人说,掩卷深思,本案给人以启示,“洁身自重,是立身之本”。本报记者吴湘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