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工作也需“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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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9:05 四川新闻网 | ||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每逢“3•15”前后,各级消协都要举办各种各样的活动,使“3•15”的影响和作用越来越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已经成为消费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个有效平台。“3•15”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与普及,对于提高消费群的依法维权意识,增强经营者的诚信自律,提高社会整体对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视程度,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也收到了前所未有的成效。
说到消费者的权益,笔者想到了近年语言文字工作上存在的一些问题。走在大街上,标语牌匾用字不规范甚至错误比比皆是,有些报刊杂志文字质量“不堪入目”。去年年底,《咬文嚼字》杂志发动读者重点“会诊”2006年央视的春节晚会,结果给一场春晚“咬”出了28处文字错误。 不规范的网络语言大行其道,网络中的文字差错更被视为正常。“3•15”到了,“权益保护”之声不绝于耳,但有谁也把读者或观众视为消费者?有谁想到他们的权益同样需要保护?商品的瑕疵是对消费者的侵权,语言文字的瑕疵同样是对阅读欣赏者的侵权。 说读者或观众也是消费者,是因为他们作为公共传媒的受众,订阅报刊、购买电视电脑、花钱上网,阅读欣赏是他们的“消费”方式,阅读规范的语言文字、少读或者不读错别字,同样是他们应有的权益。 在迅速发展的传媒时代,语言文字上的些许差错固然难免,但作为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媒体,其语言文字使用上的水准高低,不但对语言文字本身和社会公众带来不同影响,而且关乎传媒受众的消费权益。公共传媒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肩负着特殊的使命,有责任、有义务为受众提供纯洁规范的语言文字。否则,就如同在米饭里掺进沙子,让读者欲食不能。即便是大街上别别扭扭的标语牌匾,对公众来说也是一种视觉污染。 看来,将读者或观众的阅读欣赏提到消费者消费行为的高度,并不是小题大做。从另一方面来讲,让博大精深的民族文化生生不息,维护祖国语言文字的纯洁性,就必须以对读者、对社会有高度负责的态度,规范地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但目前语言文字使用的现状却并不乐观,更远未形成像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那样的氛围。 从弘扬民族文化、维护祖国语言文字的纯洁性出发,从维护传媒受众的权益着眼,我们有理由大声疾呼:语言文字工作也需“3•15”!(作者:赵炳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