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博士质疑牙防组认证资质状告卫生部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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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5日07:15 中国新闻网 | |||||||||||
资料图片中新社发 井韦 摄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从事多年口腔保健品认证的全国牙防组,遭到法学博士李刚的质疑,李刚要求法院确认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上使用的“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昨天,北京朝阳法院以全国牙防组与李刚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李刚的起诉。 李刚对牙防组提出3质疑 昨天上午,两律师代替李刚出庭,他们起诉了乐天、销售乐天口香糖的物美超市和全国牙防组的上级单位卫生部,但他们在庭上将矛头对准了牙防组。 李刚一方说,全国牙防组以及其内设的“口腔保健用品专家评审委员会”,不具有口腔保健品的认证机构资格。牙防组进行的所谓“认证”,违反了于2003年11月开始实施的《认证认可条例》,据此李刚还提出了对牙防组的三点质疑。 质疑1 收乐天百万余元 李刚一方指出,牙防组是卫生部于1988年批准成立,负责推行口腔保健的专家组织。但由于没有经费来源,牙防组存在18年来,一直与企业投入有所关联,这些关联,违反了“认证机构不得进行有可能影响公正认证的活动”的规定。 通过庭前证据交换,李刚一方看到了乐天公司与牙防组签订的协议。“乐天公司每年给的赞助费就有10万。”另外,此协议还列有乐天公司支付给牙防组的百万元实验费。 质疑2 未经管理部门认可 李刚一方还指出,在全国认证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下属的认证机构目录中,并没有全国牙防组。也就是说牙防组甚至连“设立认证机构必须经过认监部门的批准”以及“必须具备法人资格”的前提都没有达到。 质疑3 与卫生部存在利害关系 另外根据《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部门存在利害关系;但牙防组本身就是由卫生部批准成立的,而且疾病控制司的司长还在其中任职。 牙防组称“认证”定义不同 “牙防组的认证工作,与国家现在推行的认证认可条例,不是一个范畴”,代表卫生部出庭的张博学作出了这样的答辩,他的身份是北大口腔医学院预防教研室主任,及牙防组办公室主任。 张博学主任对李刚的起诉核心一言以蔽之,他说:“我们的不妥、不足之处,就在于用了‘认证’这两个字。”按照张博学主任的说法,牙防组的“认证”,并不等于法律上的认证,其含义类似于“认可和推荐”。 张博学主任说,“我们成立的初衷是为了促进口腔产品的推广,李刚不应把牙防组的评价活动,纳入法律规定的认证中去。而且牙防组的认证是按照国际惯例,以科学的方式进行的。” 牙防组一审摆脱官司 在经过一套完整的庭审程序后,法庭宣布休庭10分钟。再次开庭,法官的决定,令旁听席上的人们露出了惊讶的表情。法官口头宣布裁定,驳回李刚对卫生部的起诉,理由是:全国牙防组与李刚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此时,全神贯注应对了120多分钟庭审的张博学主任,对结果表示满意。而李刚一方则表示,他们将暂时抛下另外两个被告乐天和物美,对法官目前有关牙防组的裁定提起上诉。 -新闻纵深 牙防组撤下“认证”字样 据牙防组办公室主任张博学讲,在对牙防组的质疑发生后不久,他们已经暂停接受对口腔保健产品的认证,而且要求厂家对获得牙防组认证的产品(包括乐天口香糖在内)的包装进行更换。张博学主任以乐天口香糖为例,指出现在印于乐天包装瓶上的牙防组标志已和以往不同,去掉了“认证”字样,而且在广告宣传中,也更换了表述方式。 但记者在乐天木糖醇包装上发现,虽然不见了“全国牙防组”和“认证”等字样,但牙防组众所周知的牙齿标志仍印在乐天口香糖的包装上。 -案情回放 李刚于2005年9月26日,在朝阳法院起诉乐天、物美超市和卫生部,他称自己在物美超市购买的乐天木糖醇口香糖上的牙防组认证已过期,并认为牙防组不具备对口腔保健品的认证资格。李刚要求法院确认乐天木糖醇包装上使用的“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而牙防组撤下认证标志。 (来源:北京《京华时报》;作者: 孙思娅) 相关专题:“全国牙防组认证”遭质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