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广告与报纸夹带成为社会公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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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14:15 健康时报 | |||||||||
受骗的消费者该怎么办? “优邦胶囊非法广告宣传事件”系列报道之② 受骗的读者更关心已经买了“优邦胶囊”该怎么办?如何挽回自己的损失?记者采访了《健康时报》法律顾问、北京京元律师事务所展曙光律师。
消费者可以索取双倍赔偿 据展曙光律师介绍,非法盗印假《健康时报》的经营者不仅侵犯了《健康时报》的合法权益,同时,这种虚假宣传还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受到欺诈而购买“优邦胶囊”的消费者有权依法获得经营者的双倍赔偿。消费者可直接到购买的药店或经销店要求退货以及给予购买时所花费用的双倍赔偿。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并特别指出,经营者以广告等其他方式表明商品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而一旦经营者采取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就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受到欺诈的消费者有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予以双倍赔偿,也就是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两倍予以赔偿。 在这起非法伪造的《健康时报》宣传“优邦胶囊”的事件中,展曙光律师认为:首先,不法商家违法将批准文号为不具备药品属性的保健食品宣传为药品,可以认定有欺诈消费者的主观故意。其次,不法商家违法宣称:“服用‘优邦胶囊’,1至3天见效”,声称“实现了前列腺治疗领域的全新突破,服药20天后,尿频、尿急、尿滴沥等排尿障碍症状明显缓解,持续治疗将从根本上治愈病变、彻底解决排尿障碍”,并用大量“医学专家”、“公众人物”和“消费者”的“现身说法”来证明优邦胶囊的药理疗效。这些宣传让缺乏专业知识的消费者无法辨别真伪,从而信以为真,做出错误判断,购买其产品。显然,这种虚假宣传行为对消费者已构成欺诈的客观结果。 由于违法虚假宣传而上当购买的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另外,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受欺诈的消费者还有权要求虚假广告的发布者、广告主予以赔偿。 赔偿不成可找消协或诉诸法院 消费者在要求赔偿时,如果经销商不予赔偿的,消费者可请求当地消费者协会予以调解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由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在这些过程中,消费者应当提供下列几个方面的相关证据: 一是购买“优邦胶囊”的证明,包括产品本身和购买凭证。购买凭证应是购物发票、收据等,如果经营者没有开具发票或者发票、收据已丢失的,消费者可采取证人证言等形式对双方的买卖关系以及购买时所花费用等予以证明。 二是“优邦胶囊”欺诈的证据。比如“优邦胶囊”的虚假宣传资料,包括假冒的《健康时报》以及宣传单或宣传手册等,用以证明“优邦胶囊”确实构成欺诈。 消费者在要求赔偿时,可能会遇到经销商和生产厂家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这时应该向谁要求赔偿呢? 展律师认为:经营者(也就是“优邦胶囊”的销售商)应该负责赔偿,如果经营者就是“优邦胶囊”的生产商,那么生产商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消费者无法弄清经营者和生产商的关系,可以同时向二者索赔,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生产商无法证明自己是不知情的,那么生产商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消费者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可以将经营者和生产商列为共同被告。 (转10版) 健康时报法律顾问、北京京元律师事务所展曙光律师谈—— 非法出版假报该当何罪? 像自制假《健康时报》宣传湖北洋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优邦胶囊”这样的不法分子,不仅损害了健康时报的名声,也给健康时报的读者带来了伤害,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假冒者应该承担如下责任: 首先,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健康时报”这一专有名称是健康时报社独自合法拥有的法人名称,而宣传湖北洋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优邦胶囊”假报制造者制造虚假《健康时报》,侵犯了健康时报社的名称权。其内容未经任何部门审批,夸大其辞,违犯法律规定,对“优邦胶囊”进行非法虚假宣传,败坏了健康时报社的形象和公信力,同时该行为还侵犯了健康时报社的名誉权。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权人应该停止侵害,并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责任。 其次,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假冒《健康时报》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的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该受到行政制裁。 第一,假冒出版《健康时报》是一种非法出版行为。我国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发行活动。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55条的规定,“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所谓的“优邦专刊”,自行设计“健康时报”刊头,发行虚假《健康时报》,显然属于假冒报纸名称出版物,理应得到处罚。 第二,这是一种非法印刷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8条不得“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规定。应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这是一种违犯《广告法》的行为。造假者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我国法律对诸如“优邦胶囊”之类普通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界定了保健品广告的诸多“高压线”:比如不得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不得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而假报制造者对“优邦胶囊”的所谓宣传:“心、脑、肾三管其下,无与伦比独一无二”、“彻底突破解决中药慢,西药副作用大的难题,集中药的安全性和西药的快速性于一身”、“风靡中国补肾壮阳的第一品牌”几乎条条触犯了“高压线”。按照我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类虚假广告,对其处以获益数额1至5倍的罚款。 最后,视情节严重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假报制作人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时,将会受到刑事处罚。承担包括非法经营罪在内的刑事责任,最高可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律师简介:展曙光,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注册企业法律顾问。曾任特大型国企法律顾问多年,现主要从事公司企业法律业务及消费维权等相关业务。 联系电话:010-51112233 受访者认为假报是“社会公害” 近日,记者带着宣传湖北洋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优邦胶囊”非法盗印的假《健康时报》优邦专刊,先后在北京同仁堂、金象大药房、德威治大药房对100名购药者进行了随机调查。结果显示:在优邦胶囊广告可信度一栏,96%的购药者填写为“0”;在看了宣传优邦胶囊非法盗印的假《健康时报》后,99%的购药者表示“不会购买优邦胶囊”;在对虚假药品广告的评价一栏,100%的购药者表示“假冒正规报纸做非法广告宣传的假报这是一种社会公害”…… 调查中,家住北京朝阳区团结湖社区的郝先生告诉记者,现在虚假宣传的广告单页太多了,有时骑车上街,稍不留神,车筐里就被人塞进了广告单;还有他家的报箱也快被这类广告挤炸了,现在一些发广告的已经直接窜进居民楼,门缝也不放过,令人特别反感。 受调查者认为,别有用心的商人在这种虚假广告中误导消费者——特别是假冒权威报纸——让人们误把食品当“药品”。结果消费者不但花了大把的冤枉钱,而且还耽误了病情,错失了早期治疗的良机:“实在可恨透了,怎么惩治他们都不为过!” 健康时报记者 刘桥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