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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件处罚轻导致商贩为所欲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8:57 生命时报

  采访中,几乎所有专家都提到,在食品监管上,我们漏洞太多,以至于不法商贩为了牟利,不惜铤而走险肆意造假。专家称,我国食品企业规模大小不一,激烈的竞争导致大部分厂家利润微薄,部分企业最终以牺牲食品的安全品质为代价。据一名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在上海超市里销售的食品成本结构基本是:30%—40%的原料成本,10%的企业管理和人力成本,40%的物流、销售等市场运作成本,剩下10%—20%的毛利。为了多赚钱,一些食品生产商就在偷工减料、透支产品安全品质上“做文章”。许多食品在加工过程中弄虚作假竟成了
“行规”。以手剥山核桃为例,当地人收获时通过浇水、掺碎壳等方法人为“增重”约20%,食品加工厂又将山核桃泡在调味汤料里再增重20%,而这种用以增加口感的调味汤料被业内人士称为“千年老汤”,其安全基本没有保障。

  还有一些企业将降低成本的主意打在流通领域上。目前在公路运输中,易腐保鲜食品的冷藏运输只占运输总量的20%,其余80%左右的水果、蔬菜、禽肉、水产品大多用普通卡车运输,最多在货物上面盖一块帆布或塑料布。

  一些超市也倾向于和供货商联合,尽量“帮助”厂家实现更高的销售业绩。除了正常的促销手段外,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商家会采取“买二送一”、“买一送一”等方式促销。一些卖不掉的新鲜蔬菜先是被超市处理成盆菜或加工成其他类型的蔬菜,实在无法在保质期内卖掉的就退还给生产厂商,让他们对陈货进行再加工,或者干脆只换个包装,就重新放到超市货架上。

  上海市食品研究所总工程师马志英曾暗访过多家超市的冷藏食品柜,发现柜中温度从零下3摄氏度到零上7摄氏度不一,而这将直接影响食品保质期的长短。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今年6月组织志愿者对市内54家超市进行暗访,结果发现各类问题51起,许多都属于过期、霉变这类肉眼可以发现的问题,但超市的专业工作人员却熟视无睹。对于这些问题,消费者既无奈又气愤。采访中,一位老大爷生气地说:“怎么就没人管?怎么就管不了!”

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则对记者说,我国对食品造假行为的惩罚措施太轻,导致商贩为所欲为。“一般就对他们罚点款,几千元到几万元。可这些人根本不在乎罚钱,反而还要想办法下次把钱加倍赚回来。即使通过行政法规吊销了他们的营业执照,他们也可以换一个行业再来。法律的威慑作用没有展现出来。”

  专家呼吁立法重判造假者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依据《食品卫生法》,但“卫生”并不代表“安全”。《食品卫生法》已经实施了11年,某些条款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而且,一些监管部门主要依靠罚没模式进行管理,出了重大事件就搞一次清查,大多是捣毁窝点、查封加工点或停业整顿,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者却往往逃脱了法律制裁。正是因为处罚力度过轻,罚款太少,风险与收益不成比例,致使不法商贩钻了空子,因此人们就食品安全立法的呼声也就愈发迫切起来。其实,在去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代表们就开始积极讨论立法的问题了,今年底有望出台。代表们说,除“源头”的生产、加工环节外,我国的食品安全在“终端”执法方面“漏洞”不少。比如,质检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工商部门也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抽检和公布的检测结果有时重复甚至结论相反,令消费者和企业无所适从。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则表示,卫生问题只是食品安全的一小部分,与其修改《食品卫生法》,不如在食品安全立法上多花力气,把卫生涵盖在里面。对于这次的“红心”鸭蛋事件,中国农业大学营养与食品安全系主任何计国的话代表了大家的心声:“触犯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食品卫生标准,就是恶性违法事件。尽管我国法律现在比过去严了,但人们现在挣的也多,罚10万也不在乎。所以,对违法者一定要重罚,卖500万元假货,就罚1000万。情节严重的还要判刑,这样就老实多了。”

  湛中乐教授认为,除了尽快推出《食品安全法》外,加大对食品造假、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惩罚力度也很重要。“在美国,如果个人或企业做出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要接受巨额罚款,要被吊销相关的许可证。即使没有出现确定的受害人,只要认为他危害了公共健康,就可以对他提起刑事诉讼。但在我国,目前还做不到这一点。”湛教授认为,应尽快建立一个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制度。“对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企业或个人,建立信用信息库,把他经营过程中的信用信息都输进去。一旦有违法行为,就要记录在信息库中,并跟随他一生。而且,这个信息库所有监管部门应该都能共享。只要他危害了食品安全,最严厉的处罚就是禁止其日后从事与食品相关的职业。如果所有部门都通过信息库掌握了这个情况,都对违规者严查严防,他们自然难以危害食品安全。”▲

  ●本报记者 王跃西 刘京京 ●本报驻外记者联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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