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草案明确规定禁止侵占私分本社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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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08:43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10月30日讯 (记者 陈丽平)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于10月31日闭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有望提请本次会议表决。提请表决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作出两方面修改。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提出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0月28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修改意见: 一是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挪用本社资金”。有的常委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对侵占、私分合作社资产的行为,也应明确禁止。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项修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是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与非成员的交易量(额)超过与成员的交易量(额)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继续享受本法规定的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包括财政、金融支持和税收优惠,也还包括信息、技术支持。这里讲的扶持政策,似应专指国家在财政、金融支持和税收优惠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中的“不得继续享受本法规定的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修改为“不得继续享受本法规定的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金融支持和税收优惠的扶持政策”。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