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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凸显逐步减少死刑方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00:50 北京娱乐信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昨天下午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死刑核准权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该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昨天下午同时表决通过了反洗钱法,这部法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20年来对死刑最重大的改革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这是20年来我国对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所做的最重大的改革。

  专家普遍认为,这一修改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有利于从程序上防止冤错案的发生,也有利于在死刑适用上贯彻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方针。

  1983年以前,人民法院组织法曾明确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因当时社会治安形势十分严峻,全国人大常委会遂于1983年9月将这一条款修改为: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下放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对于遏制群众深恶痛绝的刑事犯罪活动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这一做法,很快就遇到了司法实践上的难题:死刑二审与核准都在同一个法院,死刑案件缺少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各地在死刑标准的掌握上可能不同,造成在这个省不判死刑的人,换到另一个省却要判死刑。

  1996年和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两部法律均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一规定与人民法院组织法不同,使后者又面临着巨大的法律冲突。

  其实,早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最高人民法院就酝酿着收回死刑核准权。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又就此提出明确要求。

  2006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将关于提请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这一修正案草案,并于10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

  是防冤错案发生的重要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对收回死刑核准权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表示,把死刑复核和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分开,从原来的一个程序变成两个程序,是防止冤错案发生的重要程序性环节,也是“给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在法庭上表述自己意见的机会”。

  知名法学专家徐显明:

  凸显逐步减少死刑改革方向

  作为知名法学专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从四个方面总结了意义:“它维护了法制的统一性,解决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不一致的地方;维护了程序的正义性,体现了在司法程序维护人权的要求;维护了刑法执行标准上的统一性,避免了死刑标准上的宽严不一;凸显了现阶段我国不废除死刑、但慎用死刑和逐步减少死刑的刑法改革方向。”

  【关于

反洗钱法】

  反恐融资监控写进反洗钱法

  明确大额交易报告制度

  规定:反洗钱法明确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解读: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通常被视为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核心。反洗钱法引入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临时冻结不超过48小时

  规定: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临时冻结资金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解读:最初提请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中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对有可能转移至境外的资金,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于七日内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不移送的,应即解除冻结;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在接到不予立案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冻结。

  措施适用于“反恐融资”

  规定:反洗钱法明确规定,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反恐融资”是反洗钱整体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鉴于世界上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并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成为各国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在中国,“反恐融资”也已成为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

  应建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反洗钱预防制度的第一道关口。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0月31日审议通过的反洗钱法中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解读: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机构利用虚假证明开立

股票、银行账户,从事金融违法活动,扰乱了金融秩序。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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