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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订启动三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11:10 民主与法制时报

  民诉法修订启动三年

  “对于再审,理应回归到救济程序,不能启动过多,更不能扮演三审。”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江伟教授对现行两审终审制弊端的阐释,恰好也是李志敏案子的点评。

  “如果有三审,我就不会那么早就提起再审,最后让对方提起再审,我反而陷入被动
。”李志敏说。北大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徐维华律师说,这是她个人的看法,虽然不一定正确,但她的案子确实反映出两审终审制“终审不终”的影响。

  北大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徐维华律师说,李志敏的官司反复数个来回,几度再审,时间成本、金钱成本都耗费了不少,而司法资源丝毫没有节省。近5年的官司打下来,李志敏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为频繁起诉应诉,她从贸易工作岗位上退下来,到北京靠做针灸养活自己。因为反复再审反复离家,她惶惶不可终日,几乎哭瞎了眼睛。如今为了申诉,她只能借住在朋友家。她只是怀着美好的愿望,期待三审制令她的生活完全改变。

  其实在我国民事诉讼史上,三审终审制曾经占据过一席之位。据江伟教授主编的《民事诉讼法》教材,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据地,曾实行过三审终审制。建国初期,有关法规也曾允许某些案件的当事人不服第二审判决可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直至1954年,我国正式确立了两审终审制。

  与我国审级制度的发展道路恰好相反,西方国家则是在现代法治背景下多选择三审终审制。中国政法大学一位诉讼法学者评价说,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的都是四级三审或三级三审制。可以说,民事诉讼的三审终审制是一个普遍趋势,在这个大趋势中,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也算“独树一帜”。

  对于两审制的弊端和三审制的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讳疾忌医。2003年,一项旨在改革民事诉讼程序的调研报告就对这些问题做出了分析。2003年11月,江伟教授主持的课题组向中国诉讼法研究会年会提交了中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学者修改建议稿草稿,这被认为是揭开了中国民事诉讼法现代化的序幕。

  同年12月,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被纳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随后,江伟教授和孙邦清博士等人又对建议稿进行了修改,完成了二稿、三稿和四稿,并同时成立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典修改与完善”课题组,承担“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重点科研项目。

  目前,5年立法规划已过去近3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已经进入专家建议稿(第四稿)修改与完善研讨论证阶段。孙邦清博士希望,这一专家建议稿早日完善,推进民事诉讼法修订的进程。

  争议“专家建议稿”

  民事诉讼制度是否有必要变革为三审终审制,本身就是个争议问题。然而伴随这版专家建议稿产生的争议,还不只这个。这部专家建议稿不是经诉讼法学界的权威专家之手炮制,而是由法学博士孙邦清在江伟教授的指导下直接起草,这使得这部专家建议稿从一开始就将孙邦清推上了争议浪头。

  孙邦清还记得在起草专家建议稿初稿的时候,有一些人质疑过他的起草动机。“当时有人说,你起草的动机是什么,我们都没搞,你却开始搞。我却没想那么多,就想做点事情。因为我原先就对专门立《证据法》是持保留态度,始终觉得应把证据方面的规定纳入诉讼法中。后来《证据法》没被列入五年立法规划,这更坚定了我要起草民诉法修订稿的决心。”孙邦清博士说。

  2003年中国诉讼法学年会上,孙邦清博士推出了他起草的初稿。但真正集中听到对于建议稿内容的质疑声音,却是从去年7月第三稿“中国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正与完善”研讨会开始。

  “研讨会的主题就是讨论增加第三审程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当时讨论进行得很激烈,有不少质疑和争议的声音。参与研讨的30多人中,有一大半是来自一线的法官,他们对于实行三审制提出了很多可操作性方面的问题,他们的意见更关注司法现实,很宝贵。”孙邦清说。与孙邦清的感受相同,查阅学术论文可以发现,在是否有必要实行三审制的讨论中,一线的司法工作者发出的反驳声音远比学者多。

  在研讨会上,孙邦清用大部分时间来记录与会者提出的质疑,他为此特意准备了红笔。孙邦清分析,反驳的焦点问题是增加诉讼成本和浪费司法资源,其他问题从这儿衍生出来。大家对于三审制的反驳来自于这样几个理由。首先,认为民事抗诉制度在无需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完全能够负荷现实司法需要。有一份资料曾引用数据证明,民事抗诉案件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极小。2004年的数据显示,全国检察机关抗诉案件数是1.3万余件,法院直接受理案件数则为439 万余件。

  再有,对三审制最大的质疑来自于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考虑。有学者提出,如果设立“三审终审”制的同时仍需设立再审程序,那么仍无法避免三审与再审程序的“重复”。这样势必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从而极大地增加司法成本、诉讼成本。此外,三审制将“激励”当事人进入“第三审”,这样经过三个审级的审理,致使诉讼周期延长,浪费司法资源。

  “有限的”三审制

  “在三审终审制的讨论中,最容易被误读的就是三审这一点,其实关键是要变绝对的两审终审制为有限的三审制。” 孙邦清强调。倡导实行三审制的论述中,几乎都有对“有限”的阐释。江伟教授曾经解释过“有限”的含义。他说:“有限指纯粹法律问题,如适用法律错误、新类型案件等方能上诉到第三审,由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这便于高等级法院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发挥作用。”

  从西方国家的情况看,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实行无条件的三审制,而是进行有限的三审制。也就是说只有当二审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时才可以提起三审,而不能就事实争议提起三审。学者也总结出其他的三审条件,但提起三审程序在各国都是有明确限制条件,原则是限于以维护法律统一为目的进行三审。

  孙邦清博士对于“有限”三审的条件界限更倾向于划在“法律审而非事实审”上。他说,我们在建议稿中,借鉴国外的审判方式,增加了第三审程序,即法律审,由各省市高院或最高院只对案件的法律适用是否恰当做决定,不再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

  三审案件的条件只是三审终审制度中的一个敏感问题,另外一个问题是关于如何在三审之后设立“再审程序”。孙博士认为,建立三审终审制,就必须重构再审制度,核心是要严格限制提起再审的条件和范围,限制再审的次数。

  除此之外,三审制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探讨。例如,第三审应由哪个审级法院管辖。按照西方国家经验,终审法院应与初审法院之间保持一定距离,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法院之间的人情因素。法律的公正与诉讼的经济本就是一对矛盾,在我国当前国情的影响下,这变得更难以均衡。

  无论怎么说,李志敏对于三审终审制的变革充满了期待。在她心里,三审终审制实施后,增加一次终审机会,就增加了一分希望;减少一次再审程序,就减少了一分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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