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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状告上访户 索赔1元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16:48 《法律与生活》杂志

  死者家属上访,两警察被传唤

  2005年12月27日早上约6时30分,陈永明的母亲莫彩春接到一个电话,是柳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打来的:“ 陈永明跳楼受伤,伤势严重,请你们立即送押金来医院进行抢救。”

  莫彩春既惊骇又不明白,儿子好好地怎么跳楼了?她不敢多想,急忙带着身上仅有的
1000元赶去医院。到医院时,陈永明已被送进手术室抢救。

  随后,陈永明的家人陆续赶到医院。11时30分,他们听到了陈永明死亡的噩耗!

  接下来,陈永明的家人从健身馆和城中区公安分局了解到了事情的经过。但他们仍无法相信,一向老实的陈永明会行窃,一向开朗的陈永明会跳楼自杀?他们还有很多不明白,不明白一个戴有手铐的人是怎么摆脱4个训练有素警员的控制的?为什么陈永明跳楼后现场4名警员无一人上楼通知其家属?当时4名警员在想什么,是不是想掩盖真相?陈永明在4名警员的看押下跳楼身亡,警员难道没有渎职责任?

  陈永明的家人写了一份材料,向柳州市有关部门投诉,并寄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公安厅、公安部等上级部门,同时还将材料在网上发布,对公安机关和办案民警的一些做法提出了质疑。柳州市政法委收到材料后,做出了批示,要求柳州市公安局进行核查;公安部也对这份材料做了批转。

  2006年3月初,柳州市开展政法机关一把手大接访活动,柳州市政法委、公检法司的领导亲自接待群众来访。

  3月1日一大早,柳州市检察院接待室就走进来一对母女,坐在检察长面前,这位母亲未曾开口就泪如雨下。“不要急,慢慢说。”检察长热情地招呼母女。现场还有一位《柳州晚报》的记者,第二天,记者在报纸上刊发了这起上访情况。文中这样写道:

  “……原来,陈某的小儿子2005年年底因经济债务纠纷,被4个穿警服的人带走。儿子还没有走出居住的楼房,陈母就听说儿子跳楼被送到医院抢救。在医院,陈母央求4个着警察服装的人帮忙通知自己的家人,4人却置之不理,陈母只得返回家中。其儿子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最终因颅脑内大出血死亡。她希望市检察院能查清事情的真相,以告慰九泉下的儿子。

  市检察院刘文志检察长接待陈姓母女后,答复她们:案件发生后,市检察院立即派人进行了调查,现在城中区检察院已将调查结果上报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将依法立案调查……”

  3月24日,柳州市柳北区检察院传唤李群、李辉,并宣布对两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之后李群、李辉被停职。

  警察告上访户,索赔1元钱

  受到一系列的“查处”,李群、李辉想不通,觉得自己没有做错什么,凭什么对他们进行“查处”?《柳州晚报》上的报道他们也看到了,他们认为陈家母女的反映是失实的。

  4月19日,李群、李辉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陈永明的父亲陈桂华、母亲莫彩春、姐姐陈永玲。

  8月1日,柳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李群、李辉诉称,2006年3月1日,3名被告在明知事件经过的情况下,在柳州市举行的“五长”大接访现场,向柳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诽谤两名原告,称陈永明因经济债务纠纷,被4名身穿警服的人带走;还未走出居住的楼房,陈永明就跳楼受伤等等。这些内容被《柳州晚报》记者采写成报道见报广为人知。

  李群、李辉认为,3名被告故意歪曲事实,恶意诽谤两名原告,使不明真相的人误以为是原告插手经济纠纷,损害了两名原告的名誉;并且给两名原告的工作、生活均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造成两名原告精神压抑,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请求法院判令3名被告在报纸上向他们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

  莫彩春等3人反驳说,陈永明在羁押期间非正常死亡,由于有关方面一直没有给他们做出答复和解释,因此对公安机关的拘留措施是否合法提出质疑,并趁“五长”大接访这个机会,向检察院提出控告,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存在诬陷诽谤。

  莫彩春等人的上访是否给李群、李辉的名誉造成了损害?李群、李辉名誉受损是莫彩春等人上访使然还是媒体报道造成?这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莫彩春的代理律师车声震说,事实上,早在案发当天,当地检察院就已介入此案调查。在接访时,刘检察长也明确向莫彩春母女表示:“目前检察院调查已有了结果,将依法立案。”所以,李群、李辉所称的他们“被取保候审,停止警察职务 ”,不是死者家属上访才造成的。

  李群、李辉两人的代理律师龚振中认为,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以涉嫌盗窃刑事拘留陈永明,事实清楚。死者的姐姐还在网上发表《带(戴)手铐的嫌疑人在四个警察的看护下跳楼致死》一文,这证实他们早已知道了“死者是涉嫌盗窃”,但他们却在接访时说“陈永明是因经济纠纷被办案民警从家里带走”等,恶意歪曲事实,其内容已通过记者报道发表于媒体,让不明真相的市民错误地认为民警违法办案,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莫彩春等3人称,报纸所报道的内容与他们反映的内容确实有某些相似之处,但不是引用他们的原话,跟他们无关。《“五长”接待活动登记表上》记载的内容也看不到原告所称的诽谤文字。

  媒体的报道是否属实?为此法庭准许采写报道的记者出庭作证。记者称,在“五长”大接访那天,她是经接访的刘检察长同意才进行采访的,当时莫彩春母女对刘检察长说了她报道的那番话,她是如实报道。

  车声震律师认为,被告只限于向特定的检察机关反映情况,并没有直接向记者提供该内容,更没有要求媒体向社会传播;如果原告认为社会是受到文章误导,那么,被告不是误导制造者,原告显然告错了对象,该责任完全与被告无关。

  2006年11月初,柳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法院认为,两名原告认为3被告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与实情不符,主观上故意歪曲事实、恶意诽谤原告,但3被告在2006年柳州市政法信访“五长”接访日活动中,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查清其亲人在警方留置期间非正常死亡的真实情况,系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正当要求,系公民依法行使控告权的体现,且柳州市检察院《2006年柳州市政法信访“五长”接访日活动登记表》上登记的内容也并未体现出3名被告对两名原告有侮辱、诽谤、宣扬隐私或不公正的评价之辞。同时,两名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媒体上的报道与3名被告向检察机关反映的情况内容一致,且该报道并无证据证明其名誉直接受到损害。判决驳回两名原告要求3名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1 元钱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此前的10月18日,负责调查案件的检察机关做出对李群、李辉两人不予起诉的决定,理由是“情节轻微”。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12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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