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最终裁定不受理欣弗受害者家属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9日03:04 人民网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6日,“欣弗”事件受害者家属的集体诉讼代理律师陈永飞接到了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地方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此案。

  2006年12月4日,以“欣弗”事件受害者刘思辰的父亲为代表的受害者家属,在北京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永飞带领下,就“欣弗”事件赔偿一事,向浦东法院起诉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11日,浦东法院下达了不予受理裁定书,裁定理由是:“欣弗”生产者为安徽华源公司,现尚不能证明上海华源公司、中国华源公司为该药生产者,故不能依上述二公司的住所地确定本起诉的管辖,所以不予受理。随后受害者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国家药监局向社会公布的对安徽华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确认,“欣弗”生产者为安徽华源公司。因此,上海一中院也认为该案的起诉对象不在自己的管辖范围。

  陈永飞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说,裁定书回避了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中,对“产品生产者”和“产品制造者”进行的法律解释。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产品制造者”和“生产者”。

  “在‘欣弗’侵权案中,‘欣弗’药品外纸包装盒上可以清楚看到生产者是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中国华源公司,所以根据相关法律,这三家都可以作为起诉对象。而除安徽华源之外,上海华源和中国华源的住所都在上海,所以我们选择了上海进行起诉。”陈永飞说。

  对于上诉被驳回,受害人家属表示将会继续依法向有关检察机关请求抗诉并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诗淇

欣弗事件
安徽华源注射液出现严重不良反应
  2006年8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了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出现的严重不良事件......[详情]
  卫生部紧急通知停用安徽华源所产药品欣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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