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庭汉因黑砖窑案被判处无期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15:32 中国网
衡庭汉因黑砖窑案被判处无期徒刑
  7月4日,山西洪洞黑砖窑案5名犯罪嫌疑人衡庭汉(右一)、赵延兵(右二)、衡明阳(右三)、王兵兵(右四)、刘东升在法庭上 新华社记者滕军伟摄

衡庭汉因黑砖窑案被判处无期徒刑
公安部B级逃犯衡庭汉押解回晋。图片来源:山西晚报

  7月17日15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黑砖窑”事件在太原迎泽宾馆举行新闻发布会。在会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介绍,被告人衡庭汉被判处无期徒刑。

  刘冀民介绍,被告人衡庭汉只是授意看管人员对干活不积极或逃跑的民工进行殴打,其对赵延兵故意伤害致死刘宝持放纵态度,且殴打时并不在现场,故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审判这些案件,对共同犯罪的被告人按照其地位和作用不同,区别量刑:同为主犯,对积极组织实施强迫农工劳动的砖厂的承包经营者和窑主,依法从严判处;而直接实施看管的人员有的虽也系主犯,但其作用轻于窑主和承包经营者,在量刑时都予以体现。如欧建国、王新全强迫职工劳动一案,对二被告人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样系从犯,头可以从轻处罚,但根据从事具体看护、监管的作用大小、时间长不同,在量刑时亦有区别。如从犯叶培,仅到砖厂一个夜,考虑到其在砖厂时间较短,故从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样对有投案自首等情节的被告人以及未成年人被告人都依法从轻处罚。如对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的被告人杨小兰依法适用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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