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院:衡庭汉收买被拐骗妇女儿童罪不成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16:43
新华网
新华网消息:7月17日下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黑砖窑”事件相关案件审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在发布会上说,衡庭汉收买被拐骗妇女儿童罪不能成立。
刘冀民在回答记者关于为什么没有追究衡庭汉拐卖人口罪的问题时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准确的罪名叫拐骗妇女儿童罪,而不叫拐卖人口罪,拐卖人口罪这个叫法是不准确的。按照法律规定,拐卖人口罪,拐骗妇女儿童罪严重侵害了妇女和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把人当商品,这是绝对不允许的。所以,刑法专门规定了对这种行为的一种处罚。按照《刑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在2000年3月20号发布过的一个《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通知》中第四条解释,这个犯罪中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男女儿童,而衡庭汉拐骗来的这些民工都是成年男性,既没有女性,也没有不满十四岁的。所以,如果给衡庭汉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从我们专业术语上讲,这叫对象不能犯。什么叫对象不能犯呢?就是说,他的这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是我们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保护的那个对象。根据最新法定原则,既然法律规定了只有拐骗了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才构成犯罪,那么,衡庭汉这种拐骗行为是成年男性,当然也就不能给他定这个罪。我还注意到网上还有一些说法,说是不是属于收买被拐骗妇女儿童罪?同样的理由,我刚才解释的同样的理由,收买被拐骗妇女儿童罪中的儿童,也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而衡庭汉这个“黑砖窑”,从事生产的没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所以,收买被拐骗妇女儿童罪,也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定案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