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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罪名量刑能否统一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9日03:14 新京报
![]() 陈兴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田文昌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罪名、量刑能否统一 背景:河北省邯郸市农业银行支行金库被盗案主犯任晓峰、马向景,日前一审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死刑。 新京报:关于任晓峰、马向景贪污案,有评论指出,如果两人窃取的不是农行,而是已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或中国银行等,就很可能逃脱一死。 陈兴良:是这样的。前者构成贪污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后者构成职务侵占罪,法定最高刑为15年。贪污罪与侵占罪的区分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上。同是银行工作人员,只因为所在银行上市与不上市的区别,就导致量刑上的很大出入,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 田文昌:这个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银行上市不上市,而在于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资产,侵占罪的对象是非国有资产,对财产的保护程度不同导致了立法的不同。 至于为什么财产性质不同定罪就不同,这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即宪法原则问题。宪法对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是否应进行平等保护?从这个角度看,如果对国有资产和其他性质的财产进行平等保护,那么就需要在立法上加以改变;如果不平等保护就应该重罚贪污罪。除此之外还有一个主体身份问题,在当前情况下,贪污罪一方面要求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方面要求侵犯的是国有财产。农行没上市,他们贪污的就是国家的钱,按照法律就应该重罚。 新京报: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在量刑上差别非常悬殊,刑事立法有没有考虑统一罪名、统一量刑呢? 陈兴良:在1997年刑法修改过程中,曾有学者提出过这样的建议,即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从事经济管理活动的人员,无论是否国家工作人员,都定相同之罪。但当时基于对国有财产的特殊保护原则,仍然按照财产性质区分为不同罪名,从而带来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在量刑上的差别。现在要一步到位统一量刑还很困难,随着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的确立,这个问题会在刑法中得到解决。 田文昌:立法上的主要问题还是如何确定对不同性质财产的保护程度。我们可以提出这个问题,目前情况下从这个角度提出问题就足够了。因为现在难以给出明确答案。 物权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现在物权法已经出台了,开始平等保护私有财产,与以前相比已前进了一大步。但物权法的出台也遭到了不少的阻力。我们现在还只能说,法律对公私财产的保护有越来越平等化的趋势,但对犯罪人主体身份的差别也不能忽视。所以,对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统一量刑标准还需要由时间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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