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09日09:23 无界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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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9日,周文斌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在南昌中院开庭审理。 2014年12月9日,周文斌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在南昌中院开庭审理。
周文斌称,自己是因为没有收购这家中寰医院,遭到苏荣报复,被抓捕。 周文斌称,自己是因为没有收购这家中寰医院,遭到苏荣报复,被抓捕。

  无界新闻特约撰稿 刘虎

  走完了法庭调查程序,做了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宣判后,又另行组成了审判庭,要进行全案重审。

  11月9日上午9点30分,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将在南昌市中级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被法律界人士称为前所未见的一审“第二季”案件。

  此案的“第一季”因持续审理了24天,开创中国职务犯罪庭审时间最长记录。“第二季”,该案改由南昌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谭绍木替换原审判长高登红进行审理。谭曾在南昌航空大学法学院任教职。辩护方在律师朱明勇之外,则将增加一位证据法学专家、清华大学教授易延友作为辩护人。

  “落马”校长否认绝大多数指控

  2014年12月9日,周文斌案在南昌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其受贿2000多万元和挪用公款5800多万元,周文斌几乎全部否认,并自我总结称,“这是江西省有史以来,最大的一起经济类的冤假错案。”

  周文斌仅承认收过10万港币和一块手表,称检察院指控受贿两千多万绝大部分不存在,认为学校二级机构送的钱属于学校相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和福利,不构成贿赂。

  而“挪用公款”一事,周称系为了解决教职工的住房问题,依合同支付的购房预付款,这一行为让广大教职工集体受益,并受到各界好评。在资金到位后,他立即就将所借的钱悉数归还。

  庭审中,周文斌称自己被调查缘于原江西省委书记苏荣的报复。

  苏荣,吉林洮南人,曾任中共江西省委书记、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2013年3月当选为全国政协副主席,2014年6月因涉嫌违纪接受中纪委调查,先后被罢 免和免去全国政协副主席职务和全国人大代表职务,撤销全国政协委员资格。今年2月,苏荣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周文斌说,在苏荣主政江西期间,引进了港资医院南昌中寰医院。但该医院亏损严重。苏荣数次打电话给周,要求周让南昌大学收购该医院。周与南昌大学附属医院沟 通后,一致认为该医院难以经营,拒绝了苏荣的要求。苏荣在调离江西前又提出让南昌大学托管中寰医院,周再次拒绝。苏荣十分不悦,让周辞去南昌大学校长职 务,去往江西师范大学或江西财经大学担任党委书记。周文斌说自己可以辞去南昌大学党委书记一职,但希望留任校长。

  周文斌说,苏荣因此要求江西省纪委对其启动调查。2013年3月19日开始,“行贿人”陆续被抓。3月20日,苏荣不再兼任江西省委书记。

  开庭九个月后的“庭前会”

  在法庭上,周文斌这位工学博士和博士生导师使用了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排列组合、误差理论等,来论证公诉人证据“荒谬”,经媒体曝出后引发社会热议。

  至今年3月4日,周案一审开庭完毕。这场跨年度大审判历时三个月之久,实际有效庭审时间为24天,创下了全国职务犯罪案件庭审时间最长的纪录。

  周的辩护律师朱明勇称,审判长在庭审时首先强调本案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控辩双方、辩审双方为此发生冲突。此外,他申请休庭对新的证据准备辩护时间、提 示审判长漏掉了通知新的证人调取新的证据这个庭审环节,以及在辩论时出示新的证据,先后四次被审判长赶出法庭,这堪称“中国律师被赶出法庭记录之最”。

  这导致在最后的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并未发生正面交锋。“因为公诉人发表公诉词时辩护人被赶了出去;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时公诉人又一言不发,不作回应。”朱明勇说。

  在周文斌案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讲话时感叹道:“有些法院动不动就将律师赶出法庭,我百思不得其解。”

  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南昌中院延长此案审理期限三个月,至6月12日止。但是,该案到期并未结案。

  9月15日和16日,南昌市中级法院召开了一次周案“庭前会”。参加庭前会的人员有南昌市检察院派出的四名公诉人、南昌市中级法院的法官三名、书记员一名、 辩护律师一名以及被告人周文斌。朱明勇律师称,会上,全案证据逐一过堂,控辩双方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和证人出庭问题发生冲突。“控方认为全案证据合法有 效,全部证人不需要上庭。辩方认为全部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非法证据应该全部排除。合议庭最后表示由于对该问题争议较大,将庭后研究决定。”

  在 “庭前会”上,确定由南昌市中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谭绍木博士亲自担任重新组建的周文斌案合议庭的审判长,原来两名法官继续担任审判员。原审判长“因身体原因提出回避”,不再参与此案审理。“新任审判长由于并没有参与之前的审理,参加了审理的原审判长又不再继续参与案件,故新的合议庭决定将全案重审。”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的重审并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审”程序。《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重审”往往特指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将 案件发回原审 法院重审的情形。而周案的重审是在一审已近结束,质证和辩论已经完成,被告人也做了最后陈述,只待结果的前提下重新进行的。

  据了解,11月9日重审周案的法庭系一个中型审判庭,可以容纳60人左右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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