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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01日14:31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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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立案侦查表明,此案不是违纪或执法不文明的问题,甚至也不是《刑诉法》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而是“涉嫌犯罪”。

  文/ 徐明轩

  公众关注的“雷洋案”终于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今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依法决定对昌平区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民警邢某某等五人进行立案侦查,检方已按程序通知家属。

  “立案侦查”意味着什么?对民警邢某某等五人进行立案侦查,不代表5人已然犯罪,对他们依然适用“无罪推定”原则。

  但《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这次立案侦查表明:经过检察机关的初查,认为“雷洋案”中“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说明,此案不是违纪或执法不文明的问题,甚至也不是《刑诉法》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而是“涉嫌犯罪”。

  即,民警邢某某等五人,是“涉嫌犯罪”,而不是普通违法,更不是违纪。

  首先,刑事立案,意味着对于涉案民警等人的刑事责任追究的启动,也意味着对雷洋案的追责不会“不了了之”,要么“走侦查—审查起诉—判决”的路径,要么走依法撤销案件、依法不起诉的程序,但这一切都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此案已经不可能烂尾了,已经被置于法治的轨道之中。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刑事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也是每一个刑事案件必经的法定阶段。雷阳案的责任追究正在启动,而且追究的是刑事责任。

  其次,刑事立案意味着,此前的检察院对雷洋案进行的“初查”已经完成,检察机关认为此案“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事实、证据已达到立案标准。

  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在立案之前要经过“初查”的前置程序。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对于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对犯罪线索进行“初查”。

  目前,检察机关已经认为此案“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排除了此案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形,排除了“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等情形,因此结束“初查”程序,正式刑事立案。

  第三,本案由昌平区检察院完成初查,由市检察院决定,将该案交由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这是一种“提级管辖”,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此案的重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3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

  即,此案原则上应由基层检察院(昌平区检察院)立案侦查;但是,北京市检察院指定此案由市四分院管辖,意味着此案属于“重大犯罪案件”,由更高一级的检察院分院侦查更好,更加有公信,避免了由昌平区检察院查昌平区警察所可能导致的“瓜田李下”的争议。这也是检察机关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回应民间对此案的关切。 

  第四,此案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意味着当事警察涉嫌罪名的大致范围已经确定。

  普通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但是《刑诉法》第18条规定,以下案件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一)贪污贿赂犯罪。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包括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四)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所以,本案中涉案民警所涉嫌罪名,也大致可以确定下来,主要属于渎职犯罪,或者属于第四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无论之前雷洋案有什么样的传言,有多少纷扰,目前对邢某某等5人的立案侦查,意味着此案正式放在法治的轨道中解决;并且启动了刑事程序。此案不可能做“降调”处理,不可能由公安机关内部自查自纠。

  雷洋是怎么死的?当事警察对雷洋做了什么?这些行为与雷洋之死是什么样的因果关系?这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当事警察该承担什么样责任?这一切只能由司法机关在司法程序之内,按司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向公众披露、定性。

  让人们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看到公平正义,这是司法的目标,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至此,人们对“雷洋案”能够感受到司法机关对民意关切的及时回应和有力措施。接下来,希望大家给办案的司法机关一些时间,结果如何,相信法治。

责任编辑:郑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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