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李长安:国人工作时间还可更短点
韩国国会近日审议通过《劳动基准法》修订案,将劳动者每周的最长工作时长从68小时缩短至52小时。此前不久,德国金属工业工会与雇主协会达成协议把工作周从标准的35小时缩短至28小时。
工作时间的长短涉及到全体劳动者的切身权益,因而也成为民众最为关心的社会问题之一。国际经验表明,在一国人均收入水平还不高的经济发展早期阶段,劳动者愿意为提高收入放弃闲暇时间而增加工作时间;然而,当人均收入提高到一定水平后,劳动者对闲暇的偏好就会变强。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工作时间缩短成了许多工业国家的必经之路。
由于“福利国家”观念兴起,在欧洲部分国家的法定标准工时出现了较大调整。但这些调整也受到很大质疑,特别是在劳动生产率并未得到有效提高、社会保障负担沉重的背景下,一味地要求缩短工时只会减少产出和增加政府负担。
在我国,自1995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国际通行的五天工作制,即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20多年来,40小时周工时制度保持了大致稳定。在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中曾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周五下午放半天假。这个“周4.5天工作制”由于仅限于有条件地倡导,又非国务院或人社部门的正式规定,因而并未得到广泛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工作时间的准确含义包括法定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方面,我国已经和包括大多数发达国家在内的国际社会接轨。而目前我国的法定节假日一年为11天,与法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相当,在全球也属于中上等水平。
但是,国内劳动者感到工作时间太长却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而个中缘由,就在于加班时间过长,以及带薪休假制度未得到很好的执行。由于加班现象的普遍,我国劳动者年平均工作时间超过2000个小时,明显高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
从总工作时间过长的角度来看,我国确有进一步缩短工时的必要。需要强调的是,考虑到我国依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在向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法定工作时间的调整尚需慎行。但在压缩加班时间和落实带薪休假方面,还是有较大的调整空间。“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只有在全体劳动者共同努力下,高度重视劳动力市场的法制建设和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作者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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