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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图:包头攀宇小区居民状告规划局和开发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13:46 内蒙古晨报
组图:包头攀宇小区居民状告规划局和开发商

崔淑芳老人和身后的2号楼门前的空地 内蒙古晨报记者 赵永峰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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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图:包头攀宇小区居民状告规划局和开发商

老人说我们一定坚持到底 内蒙古晨报记者 赵永峰摄影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赵永峰)门前的一块空地应建公厕、物业用房,还是该建公共绿地?包头市东河区攀宇小区2号楼的居民从2002年入住开始,便与开发商开始了拉锯式的“争夺”。

  小区居民不断阻止已开始的施工,是他们无理取闹,还是开发商违章建房?双方各有说法。

  随着居民阻挠力度的增大,代表居民讨说法的年近七旬的陈玉芝、崔淑芳老人接到法院的通知,他们被开发商告上了法庭。“土都埋了半截子,临了还被告上了法庭,”两位老人硬着头皮应诉。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案子没审完,两位老人和2号楼的70多户居民集体提起了反诉,不仅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还将包头市规划局推上了被告席……

  ★案子胜诉

  5月30日晚,家住包头市东河区攀宇小区(东河区公园路6号街坊)2号楼的陈玉芝和崔淑芳先后接到了她们委托的律师打来的电话,律师高兴地说,官司打赢了,判决书也下来了。

  当晚,两位头发花白的老人互通了电话,激动得聊了近一个小时,压在心头的大石头落了地,她们互相开玩笑说:“今晚终于能睡个好觉了。”

  可当天晚上两位老人却怎么也睡不着,崔淑芳老人几次起床,来到楼门口,看着那片堆放着碎石砖头的空地,心里像倒了五味瓶。她想:再过几天,2号楼的老人和孩子出门就能见绿了,再不用到别的楼门口纳凉了……

  按约好的时间,两位老人大清早就赶往律师那儿。三年了,这条路只有今天走得最轻松,两位老人边说笑边走,脚步十分轻快。

  两位老人在律师那里看到一份标注时间为2005年4月30日(2003)东行初字第35号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

  薄薄的几页纸在两位老人手里显得格外沉重,两人迫不及待地翻到第9页,把判决结果详细地读了一遍又一遍。

  法院经调查了解后认为:“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住宅配套设施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包府办发(1999)105号第十二条规定:所建或者改造住宅小区,绿化覆盖率新建小区必须达到30%,改造小区必须达到25%,环境设计图必须报批,并与住宅建设同步实施,同步验收;第二十二条规定:住宅区各项配套设施竣工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验收,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房产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验收合格后,方予办理产权登记等。而被告(包头市规划局及第三人内蒙古攀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规定,对本案原告所住小区没有同步实施,更没有同步验收。经过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于2002年11月5日为第三人颁发的包规管字(2002)48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诉讼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怀揣着判决书,两位老人本已年迈的步态变得急速而轻快,她们一路说笑,想迅速把喜讯告诉给2号楼的居民们。

  5月31日下午,两位老人将复印后的判决书贴到了4号楼的门口。之所以贴到4号楼的门口,一是那里紧临2号楼,视野开阔;二是两位老人认为这件事不单单是攀宇小区2号楼的事,而是整个攀宇小区的事,她们希望大家都知道。

  判决书贴出后,小区老人们都跟孩子似的兴奋得不得了。

  ★为一块绿地成被告

  说起攀宇小区的这场官司,还要从三年前说起。

  据陈玉芝和崔淑芳两位老人介绍,内蒙古攀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是于2000年11月对东河区公园路6号街坊进行改造的,2002年6月底竣工,并交付使用。

  改造后的6号街坊更名为东河区攀宇小区。当年同期,64岁的陈玉芝和66岁的崔淑芳及家人搬进了攀宇小区2号楼。

  两位老人讲:“当初买楼时我们和居民们都清楚地记得,买房的时候楼前的空地规划的是绿地,可就在我们住进后不久的一天,2号楼前来了一个施工队。刚开始,居民们均以为是要建草地,可当施工队开始施工挖基础时,经打听才知,开发商要在这里建公厕和物业用房。居民们表示不予认同,并选出代表与开发商进行了协商,但协商后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为了阻止开发商的施工,2号楼的居民们数次与前来施工的施工队发生对抗,双方几乎动起手来。在居民们的极力阻挠下,开发商停止了施工。

  原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可谁知,不久后我们两个老太太同时收到了法庭的通知,我们被内蒙古攀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陈玉芝老人家里记者看到了起诉状。原告内蒙古攀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原告是依法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2000年取得东河区公园路6号街坊的开发权,现在基本建设完毕,住户全部入住。在开发建设时拆除了一座公厕,根据原告与东河区环卫局的协议,原告有义务在小区内重新再建一座60平方米的公厕。2002年11月5日,包头规划局作出了(2002)48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许原告建设260平方米的物业用户和60平方米的公厕。2003年9月10日,内蒙古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施工机械拉到施工现场,二被告(陈玉芝和崔淑芳)及部分居民阻止施工,经原告好言相劝未果。由于二被告的侵权行为,使原告不能完成规划任务,也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原告同兴达建安公司签订的合同的第八条,现原告每日应赔偿兴达建安公司600元。据此,原告认为自己的开发行为是合法行为,二被告无理阻挠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施工停止,两位老人开始应诉。

  ★从被告到原告

  “为什么入住前我们明明看到2号楼前规划的是一片绿地,可开发商手里的文件却说这里是物业用房和公厕?”陈玉芝两位老人看着起诉状,心里开始犯嘀咕。

  两位老人被告上法庭使2号楼的居民们很着急,大家明白,她们是因为维护2号楼所有居民的利益而被起诉的。经提议,大家自发给两位老人捐款应诉。

  2号楼如此复杂的情况让大家着急。带着疑问,陈玉芝和崔淑芳以及2号楼的部分居民聚在一起,开始了进一步的了解。

  在法庭上,令大家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很快有了答案:陈玉芝和崔淑芳开庭时看到了开发商出具的一份规划许可证。

  在这份规划图上,2号楼前的那片空地确实是厕所用地。

  觉得其中一定有问题的2号楼居民很快找到一份攀宇小区的原始规划图。这份图上明确显示出,2号楼前确为绿地。这时,居民们意识到一定是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才使得规划图出现了改动。

  “规划图怎么能说改就改?”发现问题的居民们集体提出了反诉。

  陈玉芝、崔淑芳两位老人告诉记者:“我们的反诉是有充分理由的。我们收集到一些资料,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分、共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包头市住宅配套设施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环境设计图必须报批,并与住宅建设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有了这些材料,70多户2号楼的居民认为反诉的理由非常扎实,2003年10月27日,大家作为原告反诉规划局,并将内蒙古攀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列为第三人。

  两位老人讲:“因为我们提出了反诉,所以东河区人民法院中止了攀宇公司起诉我们的审理。我们在起诉状中指出:2003年10月攀宇公司诉我们侵权,通过调卷我们才知道,2002年,被告在已依据包规土管字(2000)第0692号规划建成的小区内将我们门前的绿地重新规划为物业用房及公厕,而规划的基础却是改造前的航测,而不是规划过的平面图。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四、十五、三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而第三人推翻了我们购房时的约定,擅自向被告申请绿地变为公厕及物业用房,也是不合法的。我们要求判令撤销包规管字(2002)48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判令第三人按原总平面图恢复绿地,诉讼费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

  反诉开始后,陈玉芝和崔淑芳接到了包头市规划局的约谈通知,通知中说:“你们二人起诉我局审批规划一事,我局有意与你方及开发商三方协商化解,或变通规划。请二位接通知后到我局法制监察科商谈。”两位老人的委托律师代表她们去参加了这个协调解决会议,谈判没有成功。

  案子开始了漫长的审理,两位老人每天看着门前的碎石烂砖,心情无法平静。

  细数案件开始以来,她们自己已花去近3000元,加上70多户居民集资的1000多元,4000多元钱和计算不清的精力全部用在了案子上。

  两位老人在期待中熬过了2004年和2005年的春节,这两年,见到她们的人和她们谈的话题总也离不开这场官司。

  今年5月的最后一天,两位老人终于迎来了久等的喜悦,可这喜悦刚刚维持了一个星期,她们就接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电话,她们及70户居民被内蒙古攀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了。

  对于成为被上诉人,两位老人和其他人从容应诉,她们接受记者采访时讲:“一审官司打了两年,2号楼前没有发生一点变化,我们一定要让这烂摊子变变样,官司会一直打到底。”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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