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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变性手术法律“零”状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08:35 国际在线

  作者:汤啸天

  近年来,时有易性癖患者实施变性手术新闻见诸报端,颇引人注目。在对这一现象进行评述时,首先应该默认这样一个前提:基于人权理念,易性癖患者请求施行变性手术是其个人的自由,社会也应当允许运用医疗技术帮助易性癖摆脱心理上的痛苦。

  但还应当看到的是,这种自由能否实现既不能取决于其自身,也不应当由医生决定。因为,我们不能把人的性别理解为仅仅与个人相关的“纯个人”的权利,人权总是与他人、社会有着紧密联系的权利。现实的法律上并不存在性别变更权,即便在未来能够赋予成年自然人的也只能是性别变更请求权。

  性别不是个人的私事,任何一个人的性别都与其社会角色、社会责任及社会对其行为的规范有关。易性癖患者在要求社会予以理解帮助的时候,同样也应当维护公共利益,顾及他人的感受。易性癖患者提出手术变性的请求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难以准确平衡自身与公共及他人利益的关系,客观上需要中立的第三方作出裁断。所以说,性别并非可以凭借主体的喜好随意要求

医院予以变更。对生命的干预必须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的原则进行,变性手术应当在法律的严格限制下谨慎为之。

  现在的问题是,医学技术的发展实际上已经走在法律规范的前头,加之经济利益的驱动和媒体的炒作,要求做变性手术的人数远远大于实际上有必要实施变性的患者数量。这种局面对整形外科的医生而言,也许是获得了更加丰富的研究样本和更好的经济收益,但是,变性手术是典型的干预生命的行为,是在一定程度上对生命主体的改造(至少是在外观上改变了某一生命主体的性别),并赋予其按照新的性别在社会上生存、活动的权利。而无论是对生命过程的干预(如施行变性手术、器官移植),还是对生命结局的干预(如实施安乐死、堕胎),都无一例外地涉及到法律的规范。

  令人欣喜的是,生命法学、生命伦理学应运而生,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果。生命法学是在医学、生物工程学等生命科学与法学、伦理学的重叠面上发展起来的边缘学科,对医学的发展具有规制和保障作用。诚然,生命法学、生命伦理学也具有其自身的边界,“它‘管’的是伦理而非科学。要谨防它‘僭越’,干涉、裁决科学内部的事务。”如今科技发展的现实是,在掌握了一定医学技术的人看来,干预性别的存在形态已经易如反掌,人既是掌握科学技术的主体又是科技手段改造的客体,自然造就的性别也可以用人为的手段加以改变,手术刀正在充当“上帝之手”。

  在这样的状况下,人类正面临着这样三种选择:其一是只看到技术进步的正面效益,听任人为因素对生命的干预;其二是将一切有违传统观念的技术统统封杀,用强制的手段保护人的生命始终处于自然状态;其三是在充分认识科学技术具有“双面刃”作用的前提下,运用法律的功能,把技术的负面作用控制在最低限度。

  显然,第三种选择符合科学的发展观,是珍爱生命、尊重人权、维护公益的正确选择。在一般意义上,人的性别应当服从出生时的自然状态。法律界亦有禁止变性手术的呼声,其基本理由是人不具有为自己或为他人选择性别的权力。笔者认为,易性癖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疾病。这种“心理残疾”类似于生理残疾,予以积极治疗理所当然。变性手术对易性癖有确切的疗效,手术的成功对患者而言是人道的,对社会而言是有益的,法律不应当绝对禁止变性手术。

  在变性手术决定权方面,可供选择的方案大体有三:一是将性别变更权赋予社会公众;二是由医疗机构决定是否应该施行变性手术;三是由法定程序审查认定变性请求人是否具有性别变更资格。第一种方案失之于宽,显然不能采纳;第二种方案把解决社会问题的权力和责任都推给了医疗机构,也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治原则。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方案,即由法定程序审查自然人是否具有性别变更资格的做法利大弊小,只要严格掌握,对挽救患者、对社会管理和促进医学发展都是有益的。

  辩证地看,易性癖是一种由复杂原因引起的疾患,用手术满足患者改变性别的欲求具有“迁就”当事人的倾向,是其近亲属以克减自身权利的方式满足患者的欲求,在整体上是人道的。在严格控制下为易性癖患者施行变性手术,将有利于社会稳定。对变性手术既不能采取“禁”的手段,也需要严防失之于滥,必须严密防范变性手术成为组织“人妖”表演机构的人力供给站。

  人类曾经无数次企图战胜自然,但是,无数事实已经、并将继续证明人类的力量在自然面前是极其渺小的,无论科学技术发达到何种程度,人类能够做到和应该做到的是与自然(包括人类自身)和谐相处,而不是战胜自然。为易性癖患者实施变性手术是被动纠偏,所以,特别应当防止“矫枉过正”。成年自然人是否具有性别变更资格应当由法院裁断,判决后由医院负责历经不短于一年的观察,申请人无反悔且适当处理亲属权关系之后,才能由医疗机构实施变性手术。

  迄今为止,人类对易性癖的认识还很不充分。目前的认识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的局限性,变性手术负面作用的显露至少需要几代人的较长过程。因此,变性手术非但不应当炒作,而且应当在经过法定程序审理之后谨慎实施。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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