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免死不能“雾里看花”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08:45 国际在线 | |||||||||
作者:李季平 近日,人民网公布了2005年部分贪官受到法律制裁的一览表,其中不少是贪污受贿数额巨大,最终却被判处无期徒刑,像比较典型的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枝、原绥化市委书记马德等。这些大贪官为什么能够“免死”?“免死”的理由为什么总是“雾里看花”?
据新华社报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去年12月15日依法对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韩桂芝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韩桂芝死刑、缓期2年执行。报道称,经法院审理查明,韩桂芝受贿总计702万人民币,“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386条“个人贪污受贿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韩桂芝本应处死刑,但为什么没有对其判处死刑呢?法院向社会公布的原因是:韩供述了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赃款全部追缴,认罪悔罪。 对于贪官们这些免死理由,如果我们稍微留意一下类似判决,几乎都是如此:去年7月20日,原绥化市委书记马德卖官受贿603万一案,一审判处死缓;去年3月16日,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受贿1304万一案,一审判处死缓,都是这样的理由。再往前的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1800多万、河北省副省长丛福奎受贿930多万,均被判处死缓,其理由同样是这些。 像韩桂芝、马德、毕玉玺这样的大贪官们,动辄受贿就是几百万、上千万元人民币,最后竟还能免死。虽然人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判决是公平的,但是,在多数公众看来,法院公布给社会的贪官“免死”理由,总是感到像“雾里看花”,模糊不清,既缺乏明确的法律说明,又不透明、不具体,难以服众。 先说“供述了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这里有两个问题应向社会公开。一个是贪官供述的是否事实?不能仅凭“供述”就视作“有立功表现”。如果“供述”的事实成立,那么,其“供述”的“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在其案件的全部受贿额中占有多大的比例?像韩桂芝案,她总计受贿700多万元,如果这部分仅有10万、8万,或占很小的比例,能构成对其减轻量刑的理由吗? 关于“赃款全部追缴”,也成为贪官免死的理由,更让人感到疑惑。贪官们几百万、上千万的巨额“赃款”是以什么形式“全部追缴”的?他们贪污、受贿经过了几年、十几年的过程,案发后,又是怎么在短时间内被“追缴”的?应向社会有所交待,以示法律的公正和透明。另外,追缴赃款、没收非法所得,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怎么能作为减轻量刑的理由? 至于“认罪悔罪”也成为贪官免死的原因,只能说明我国审判机关对贪官们的“宽容”。因为,“求生欲”是人的本能。在案发以后,几滴眼泪、一纸检讨、一句“对不起党的多年培养”,就可以算作“认罪悔罪”,就可以生死两重天。但是,这种背景下的“悔罪认罪”,有多大的真实成分,谁又能说得清楚? 老百姓为什么希望对大贪官们“免死”的理由具体化、公开化?这里既有对严惩腐败的民意诉求,也有对大贪官们“余威发力”的忧虑。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开贪官免死的具体原因,是很有必要的。 来源:燕赵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