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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断背山》到《馒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5:36 华商网-华商报

  ■郑升旭

  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曾获金球奖又同时获本届奥斯卡八项提名、由李安执导的《断背山》,因涉及同性恋内容,近日成为美国人取笑的焦点,不少网友在网上制作了《断背山》特别版本,用影片的种种片段来进行讽刺。这使我想起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陈凯歌起诉《一个馒头引起的血案》这件事,上海小伙胡戈不过也采用了同样的手法,却被指责为
“侵权”,吓得小伙连连道歉;为其辩护的法律界人士也显得苍白无力,总的态度是:“权”是“侵”了,但小伙没有营利,判其停止侵权或道歉可矣。美国人怎么一点没意识到“违法”?于是我想,是美国的法律不如咱们严密?美国人的法律意识不强?还是导演李安缺乏维权意识?

  认为侵权成立的理由大多源于我国《著作权法》第39、第46和第47条使用他人录音录像作品需要获得著作权人许可以及不得篡改、歪曲,可是忘了一条基本的法学原理,就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条件的。首先,《馒头》的主题是对《无极》的一种搞笑式评价而已,谁规定影视评论必须是正儿八经的概念与逻辑,而不能是形象化手法?如果承认这一点,就请翻翻著作权法《权利的限制》一节,“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是否“适当”,不是一个单纯的量的概念,以能否“说明问题”为准。)就此而论,胡戈的行为不算侵权。

  再就艺术形式而言,当后现代文艺已成为一种重要的世界潮流,当解构主义已成为后现代文艺的精神旗幡,当“戏仿”又成为解构重要手段的时候,我们再提出“侵权”这一问题,尤显得可笑。什么是“戏仿”?按照琳达•哈琴的说法,就是“带着一种批判的反讽距离的模仿”。既然是模仿,就离不开引用与拼贴,不“仿”如何“戏”?最典型的如《大话西游》,胡戈的《馒头》、美国人戏仿的《断背山》,也属于这一类。翻开当代艺术史,这已经成为中外流行的一种艺术思潮和现象。当然,戏仿的目的,不光是为了消解某种成见和权威,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探索和进步的表现。作为一种艺术形式,我们不能为了部分人的“著作权”而扼杀、取消一种流行的艺术形式,尤其当这种艺术形式的存在关系到“公众利益”和民族文化繁荣的时候。有著作权法总则第四条为证: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背公共利益”。打个比方,著作权法后边的具体条款,就像设前提的“合同”条款一样,是“附条件的”。陈凯歌此种“

维权”不仅因为违背了艺术常识,更因为其违背了公共利益,法庭可能不会支持。(作者系西安工业学院人文社科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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