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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城市规划远离短期政绩算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1:28 华夏时报

  近日,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在新修订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新办法明确了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

  城市规划不是一个新问题,却是一个仍然存在严重问题的问题。有专家曾将目前城
市规划存在的弊病概括为短期化、指令化、形式化,不仅如此,三种现象兼而有之也不是个别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地方官员对政绩的强烈追求,这种行为严重扭曲了城市规划的正常逻辑,比如制定不切实际的城市发展目标、贪大求洋等。而且,追求政绩的冲动还使得部分城市出现了“换届就要换城市规划”的非正常现象。这种频繁修编,不仅造成乱花纳税人钱财、浪费规划资源,更严重的是影响了城市发展的持续力,损害了城市品质。

  新的20年城市总体规划期限虽然相对较长且科学性提高,但是要保证政策的最终落实,遏制地方官乱改规划的政绩冲动,需要有更加细致的配套规定。规划决策程序应该更加明确,防止以个人决策代替集体选择和以内部监督代替外部监督。要从

城市规划外部寻求提高规划质量和监督城市规划执行的力量,改变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决策由地方政府内部操作的弊病。其中尤为关键的是,重新配置资源的城市规划行为必须将公众力量的参与刚性化,保证公众利益。城市规划目前存在政府权力与公众权利严重不对称,无法改变规划结果的征求意见之类的表面文章,挫伤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一个城市有一个城市的发展命脉,量身定做的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实际。为此,就必须剔除干扰城市规划的短期政绩算计。但是,地方官员动辄重新规划并没有得到应有惩治的现状助长了其行动频率。所以,新修订的办法固然有了相当改进,但如何克服政府换届带来的消极影响、如何固化严格的编制程序需要更长远的法治化考量。

  ⊙本报评论员任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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