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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物权法草案缓行是明智之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8:51 南方网
  江南时报网络版 乔新生

  据报道,2006年3月份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日程公布,物权法草案将不列入审议事项。有人认为,之所以不能在2006年全国人大会议上将物权法付诸表决,是由于北京大学的一位教授发表了公开信,反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物权法(草案)。

  这未必高估了学者的影响。立法机关之所以没有在2006年全国人大的议事日程中安
排审议物权法草案的内容,是因为这部草案中存在太多值得探讨的问题。北京大学教授指出物权法草案可能会造成“乞丐的要饭棍和少数人的汽车、机器平等保护”,“普通居民的住房、危旧房和那些高级别墅一样保护”,只不过是陈述事实,不能无限上纲。

  在生产关系剧烈变革时期,公民的财产权利确实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在财产权利分配的过程中,如果

物权法只满足于确认现有的生产关系,那么,有可能会出现贫富不均的效果。打个比方,不同的人正在进行“击鼓传花”的游戏,鼓声中止,游戏暂停,法律保护现有的所有权,那么,对有些人来说,可能会占尽便宜,但是对另外一些人来说,可能会损失惨重。在转轨时期的国家,必须考虑到法律的实际效果,考虑到现有财产分配是否公平的问题。如果不加区别地保护私有财产,那么,最终可能会将贫富不均的现实法律化。

  物权法作为保护财产权利的基本法,不可能全面承担财产公平分配的责任。但是在不同的时期,制定不同的物权制度确实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如果没有看到法律的历史性和阶段性,没有看到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复杂性,那么,很可能会将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照抄、照搬过来,加重我国社会不平衡现象。

  或许立法机关已经看到了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所以采取谨慎的策略,暂缓将这部法律草案交付表决,这是明智之举。从客观效果来看,如果没有深入分析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而只是笼统地提出私有财产保护的概念或者具体的规范,那么,有可能激化矛盾,产生负面效果。

  法律不能仅仅满足于对现存生产关系确认,法律必须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我国法律之所以频繁修改,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正处在改革中,生产关系不断发生变化;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立法者没有看到普通民众对物权法的客观需求。

  暂缓表决物权法,不是不需要物权法,而是需要体现多数人意愿、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法律。

  在社会大变革时期,法律的制定更需要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如果搞所谓专家立法,忽视了民情民意,那么,物权法就会失去内在价值。从表面上来看,关于物权法的争论局限于技术层面,但是从本质上来看,这场关于物权法的争论,其实涉及到我国立法观念的变革。

  中央提出建设

和谐社会,为中国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谐社会,不仅要关注财产的原始来源问题,还要关注财产的分配问题;不仅要关注财产的消费问题,还要关注财产的交换问题。我国物权法必须充分考虑到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将宪法中保护人权和保护财产权的规定,通过具体的条文加以落实,防止出现新的不公。

  关于物权法的讨论,我们既要关注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法律体系的整体和谐,同时也要关注法律规范的社会效果;既要关注技术层面的问题,也要关注价值层面的问题;既要研究物权法与宪法和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同时也要研究物权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变革问题,找到物权法的立足点,科学的平衡社会关系,努力为营造和谐社会创造条件。(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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