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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与贡献无关”的平等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02:14 华夏时报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在两会上透露,中国政法大学今年对招生制度实行重大改革,本科分省招生计划首次按人口比例确定。据悉,这是全国首所按人口比例下达分省招生指标的高校。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都按照生源下达招生计划,一般都对学校所在地考生予以照顾,导致被同一所高校录取的学生之间高考分数相差不少。不少分数很高的考生,因为所在
地指标少,而不能被一些重点高校录取,而部分学生因为属于著名高校所在地生源,得以以相对低的分数入读,从而造成高考录取上的不公平。

  高校对所在地生源予以照顾的解释,无一不是所在地对学校建设“出资最多、贡献最大”。其实,以贡献多少作为分配录取指标的说法存在悖论,因为很明显的,既然贡献的大小可以作为录取照顾的理由,地方资助高校的经费又来自税款,那么纳税大户因为对财政的贡献更大,其子女在同等条件下,是否又该比高校所在地其他考生更具录取的优先性呢?

  那种按照地方对高校的贡献安排招生计划的做法,其实也混淆了作出贡献的地区与作为接受教育的公民个体的区别。也就是说,存在贡献大小区别的是地区,但到高校接受教育的不是“地区”,而是一个个公民个体。只要承认平等接受教育是公民基本的权利之一,那就只有按照需要接受教育的公民数量来分配指标,才更能体现对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承认。

  实事求是地说,按照纳税、投资、经费投入等对社会的贡献分配权利,在某些领域确乎更具实质性的公平意义。但是必须看到,包括平等受教育权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利是一种更为高级的权利,所以与其他的领域的权利相比具有更高效力,也即属于应当优先考虑与满足的权利,因而那种按贡献进行分配的“小公平”应当从属于公民平等受教育权这样的“大公平”之下。也就是说,就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而言,按照贡献多少确定权利大小的“公平”应该被否弃。


作者: 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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