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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的某些办案方法确实学不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00:14 红网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工作报告中表示,进一步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制定和完善刑事证据规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冤假错案件的发生。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感喟说:“我曾发过一篇文章叫‘不要像包青天那样办案’,实际上讲的就是一个证据的问题。”一向以刚正不阿楷模而著称的包公,居然提出不要像他那样办案,是不是在耸人听闻、哗众取宠?笔者认为,这些疑问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包公的那套办案方法确实不符合现代的法治理念,也不利于防止冤假错案件的发生。

  包公办案喜欢先入为主,主观先行。《铡美案》中包公不调查取证,看到陈世美就断言:“我观他一眉高来一眉低,就断定你家中必定有前妻。”他长于审讯而短于取证,喜欢对被审讯者以心理攻势。他还用刑罚来弥补其心理攻势的不足,动辄就要“大刑侍候”,王朝马汉等人如狼似虎,十三口御铡寒气逼人,让很多人只好乖乖地“认罪服法”。他甚至动用装神弄鬼和引诱欺骗等非常手段,为了惩处“恶人”不惜使用“恶招”。还有他不讲办案程序,不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关的案件,这样瓜田李下,很难保证办案结果的公正性。

  当然,包公也干过微服私访之类调取证据的工作,在办案中敢于铁面无私、不惧权贵的精神也是值得称道的。但是,从包公办案的主要方法来看,与我们现行的刑事证据规则是相悖的,也不符合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佘祥林等人的冤案之所以会发生,就是包公办案的遗风惹的祸。不难想象,如果让包公来审审佘祥林,恐怕佘祥林早成御铡的一个冤魂了。由此看来,吕忠梅代表的告诫我们“不要像包青天那样办案”,不仅言之有理,而且言当其时。

作者:徐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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