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把考试费纳入公共财政范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1:52 新京报

  3月21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每年全国各省向考生收取的高考考试费总计在数亿元,但如此巨额资金究竟是如何使用的,却始终是一笔糊涂账。因此,舆论呼吁审计机关审计高考考试费。

  这确实在审计机构的权限范围之内。去年,在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计工作报告中,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透露,从2003年到2004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
会向各地主考单位收取英语四、六级考试费1.4亿元,这1.4亿元的征收从未经过国家批准。

  当然,高考考试费应当都经过各地相关部门批准了。但是,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并不等于该项收费就是合理的。这类收费项目的标准,不应当超过补偿其支出的水平,否则,就是不合理的。然而,多年来,不管是收费标准的审批机关,还是收费部门自己,或者是

审计部门,都没有向广大考生和公众公布是凭什么确定那些收费标准的,收取上来的费用每年用在哪些地方,是否有结余。那么,由审计机关介入,是完全必要的。

  不过,要打消公众对高考考试费的疑虑,还需要做更多事情。

  一个根本问题是:各地招生办是否应当收取高考考试费?高考不同于

四六级考试,更不同于托福、GRE、雅思等纯粹商业化考试。高考是学生接受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组织考试也是教育部门分内之事;因而,财政为教育部门的拨款中,理应包括正常的招生工作经费。那么,招生部门是否有理由另行向考生收取费用?至于监考、阅卷老师的工资,也已由政府支付,其从事监考、阅卷工作,是否需要另行获得收入?

  即使老师因为在其正常职责之外另行付出劳动而应获得津贴,这笔津贴也必须由学生承担吗?对这些问题,建议财政与教育部门仔细考量。

  退一步说,即使招生部门可以收取这笔费用,则通过何种程序收取、支出,也是至关重要的。

  当前,在我国的财政体制中,有一种现象值得省思,那就是很多政府部门有财政行为,他们直接从企业、居民那里取得收入,并将其直接用于支出。各省招生办收取的高考考试费就属于这类性质。这种财政行为最大的弊端是,不管是收入还是支出,均不经过政府和人大的预算审议与监督程序,而在正常的预算体制之外,按照自己的规则运转。这种财政行为完全是暗箱操作,其收支状况甚至连政府

财政部门也不了解,更不要说人大的监督。

  备受公众质疑的乱收费现象,根源也在于此。因为可以自行收取、支出,在个人利益和单位私利驱动下,一些收费单位就有强烈的动机乱花钱。因为钱不够,就可以向相关部门要求提高收费标准,面对收费部门不断膨胀的成本,审批部门也难辨真伪。因而,各种考试费只见涨不见跌,有些地方的高考考试费竟然高达200元。

  改革的办法显而易见:取消除税务部门之外一切政府部门直接向民众收费的权力,也取消除财政部门之外一切政府部门直接决定自己开支的权力。像招生办这样的部门,或许可以继续收取高考考试费,但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也就是说,它自己不能直接收取考试费,而必须由某个部门代收,并直接进入财政账户,再由财政部门向其拨付,财政部门则将这笔收支列入预算,提交人大审议。

  只有切断各个政府部门收费之手,将其全部纳入公共财政范畴,它们才能够摒除逐利动机。如果允许它自收自支,它就可能忘却自己的公共职能,倾向于乱收费。那样,审计机关将会查不胜查。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