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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上报工会一个也不应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14:27 温州新闻网

  新的《劳动法草案》审议在即,而我打开新闻网站吃惊地看到这一条: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劳动合同法》(草案)起草人之一芮立新前天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说,企业裁员50人以下可以单方面进行,而不需报工会说明(据3月26日《京华时报》报道)。

  此话非芮部长个人的看法,而是针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第33条规定的“劳动合
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该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协商一致”的解释。有网友提问:裁减50人以下的是不是企业可以单方面进行?芮部长才作出的如是回答。

  那么,也就是说,《劳动法草案》中允许50人以下的裁员不经过工会了?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即明文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允许50人以下的裁员不经过工会,那么事实上也是说,部分劳动者根本权益的变更可以“依法”脱离工会的监督,如果草案此条例真的施行的话,那不是与《工会法》有根本性的冲突吗。

  当然芮部长也说了,在草案起草过程中,专家们曾考虑对小企业也规定一个裁员比例,但后来考虑到在法律上很难具体规定,所以就放弃了。我不明白这是什么意思,根本性的不明白。我还是不明白何以50人为界?50人这个标准以什么来划定的呢。而且,就形式而言,工会是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一道屏障,为什么50人以内他们就没有工会组织的保障权利呢。工会不是所有劳动者的工会吗。

  劳教者合法权益得到工会的支持和保障,应该“人人有份” ,这是基于宪法中公民享有平等权的。劳动者有获得工会保障的权利,怎么还要“按比例确定”呢。我们一再强调“以人为本”,这其中的“以人”,应该是以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内的公民,具体到制定劳动法律也应该如此。而劳动法草案中的此条,没有完全贯彻“以人为本”,却搞成了“以50人之外为本了”,符合党中央的思想指导的大政方针吗。

  如果仅从操作的简易性,就确定“裁员50人以内的可以不经过工会”,显然轻率。而且,从法律设计者的角度看,也仅仅考虑了企业主的“麻烦”,从每个劳动者的宪法权利考虑不够。如果说“方便操作”,也仅是一次性的——如果不良企业主分批小额裁员,相当于让工会直接“下岗”了吗。况且,新劳动法的制定也是从宪法中衍生出来的,但仅仅从这条,我觉得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一致性保持得不够,这符合宪法中公民享有平等权的基本原则吗?

  同时,个例化的让劳动者失去工会的保护,容易激发这些人为整体社会抛弃的孤立感,更容易引发极端的个例劳动纠纷案件。我们举个例子:如果民工集体遭遇欠薪,他们可能有上访,集体寻求法律帮助等手段,而如果仅是一个或几个,因为缺乏共同的智慧和理性的力量,就可能导致爬电力塔,甚至情绪失控时持刀伤人的事情发生。这是因为,同样的压力如果作用于小面积压强更大。物理中的“帕斯卡”定律同样适用于社会学中的。

  在我国当前劳动保护还相当不力的情况下,理应更加强调工会的作用,而不仅是因为方便雇主的操作而减弱劳动者的工会保护。笔者以为, “裁员50人以内的可以不经过工会”,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如此条例如不修正,潜在着相当的危险性,无利于

和谐社会的建设。

  所以郑重建议——裁员,上报工会一个也不能少!我要发言>>>>>

  (作者:高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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