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约赔偿方式还可细化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6:00 光明网 | |||||||||
墨帅(北京律师) 新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种赔偿金计算方式与劳动者工作年限相结合,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似乎还可改进
这两种算法各有各的特点和优势,也会对不同员工的利益产生不同影响。比如,两名职工与企业均签订了五年期劳动合同,甲职工已工作三年,乙职工已工作一年,当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时,如果按“前算法”,甲职工获得的赔偿金显然高于乙职工;如果按“后推法”,则会出现相反结果。而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也很难说履约时间较长的员工就当然应该比履约时间短的员工获得的赔偿多。毕竟,后者的可期待利益损失相对来说也许更大,企业的违约过错程度似乎也更大一些。 所以,从制定规则的最大合理性以及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出发,笔者建议《劳动合同法(草案)》能够遵循更为全面而灵活的“并行”式计算方法,或者说适用“就高不就低”的选择性原则。比如可以规定,劳动者有权按照已实际工作年限或者尚未履行部分的合同年限,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解约赔偿金。这将更能保护守约方权益,提高双方“信守合约”的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