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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为惠,若重为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06:36 新京报

  权力机关无论“为暴”还是“为惠”,都应非常慎重而绝不可轻率。“重为惠”应当是政府正常财政力所能及的施惠;应当是不偏不倚、保证公平的施惠;还应当是助人走向自立而不是代为立之的施惠。

  最近中央电视台报道(《新京报》3月23日转载),吉林省桦甸市八道河子镇2003年9月建成了一个农民小康示范村,里面有30栋别墅,集中供暖,配有车库,为此由省、市、
县、镇财政投入335万元,造价7万元的别墅,只卖5万元。在住进去的30户中,只有农民15家,另一半非农住户中,有11户是镇官员和职工。而过了两年,在这住进去的15户农民中,就有6户因为觉得物业和取暖费用太高而搬出来了。当地村民将这一工程斥为“中看不中用的花架子”,只会往官员脸上“贴金”。

  我们已经目睹过一些城市里的“形象工程”,比如有些不大的城市,也要造很大的水泥广场,造看似金碧辉煌、其实丑陋的豪华建筑,花了许多的钱,真不知以后如何收拾。在目前积极推动的新农村建设中,人们希望能以此有力地促进农村产业和经济发展、改善公共卫生环境,从而大大改善农村状况和农民生活。但使人们不免有一点忧虑的是,会不会有些官员为了追求政绩,而将“形象工程”又搬到农村。

  最近,全国政协委员林毅夫说他最担心在建设新农村中乱拆房子。这担心是不无道理的。我还记得,在吾乡江西,“文革”时期一度掀起过轰轰烈烈的“建新村”运动,当时印制了大量的宣传画,提出建新村的规划是:“八字头上一口塘,两边开渠靠山旁,中间一条机耕道……”要求整齐划一,焕然一新、按期完成。作为中学生,我那时去参加了支援“建新村”的劳动,感觉到农民们并不高兴,而多表现出一种高压下阴郁的沉默。事实也证明,一阵风刮过,农民们并没有因此而得到实惠,反而付出了拆旧建新的成本。

  而我们从上面的报道可以看到,八道河子镇兴建“小康示范村”的主事者并没有真正为农民着想,而主要是希望由此显示“政绩”,甚至还可能夹带了一些“搭便车”的私利。而即便没有追求“政绩”和从中“渔利”的“私心”,也还有究竟给农民什么实惠,如何给才算好等问题。

  《淮南子·主术训》中有一句话:“重为惠,若重为暴,则治道通矣。”意思是政府要慎重地对待和使用制度性的恩惠,就像要慎重地对待和使用制度性的暴力一样,如此才能使治道畅通。它主要反映的是西汉初年“与民休养生息”的道家思想,正是这样的思想促使历经战国暴秦而凋敝的中国通过“文景之治”而臻于民富国强。

  我们这里的讨论还不只涉及农村建设的问题,也涉及到一般的治理原则,涉及到政府的功能以及我们对政府可以有何种期望等问题。“重为暴”比较好理解。国家作为暴力的惟一合法垄断者,严禁个人在受到伤害后自行报复,这样它就必须非常慎重和公正地使用仅仅由它来掌握的暴力。

  它必须对外慎战、对内慎刑,凡涉及暴力、流血的事情虽不得不为之,但一定要非常谨慎地使用,不滥用,更不错用,不祭之为法宝。“以暴禁暴”要罪刑相称,罚必当罪,有时甚至得宁失而勿虐。当然,“重为暴”并不是“不作为”。相反,政府要积极地负起责任来,该管就得管,该强硬也须强硬,只是要慎重为之,且要努力引导民风往减少和缓和暴戾之气的路上走。

  但为什么要“重为惠”呢?为什么还要在国家对民施惠的事情上也慎重呢?政府给民众的施惠难道不是越多越好吗?当然,那种抢险救灾、纾危解困的“施惠”不仅是应当的,且应尽可能地迅速。但是,在涉及人们发展利益方面的“施惠”,却要相当谨慎。要考虑这些资金投放下去,是否能真正带来实效,带来发展;为此就要做相当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人们的真实愿望和可能。还要顾及在各个利益阶层之间的平衡,顾及在主要负担者和主要得益者之间的平衡。我们也不能排除这样一种可能,即人们的福利之望,上去了就不容易下来,过多地由国家施惠也许容易养成依赖思想,而更重要的是,国家不宜也不可能在致富的事情上越俎代疱,它要尊重个人的努力和创造性,尊重社会主体的自立、自强和自治。否则,国家施惠越多,也就越要强化自己,越要多征赋税,又反过来普遍加重人们的负担。

  而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和人们有相当差异的价值追求,一个国家其实即便成为一个全能国家,也难保障每个人都得到幸福,相反,它还可能窒息民间自发的生机。

  就像并非所有的强制都是坏事,所有的优费或免费也不见得都是好事。事实上,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方面,在保证履行各种合法的经济契约方面,在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持生活底线方面,我们还是能时常看到公共权力的缺席。而在涉及社会经济利益的事业和工程方面,我们却容易看到公共权力的过度伸张。因为这后一个方面是颇有利可图的。所以,我们会看到,有些该由政府机构管的事情没有很好地管起来,甚至找不到相关机构,或者找到了也是推诿。而有些不该由政府管的事情却有不少机构都热心伸手,积极插手。政府能够给人们的最大利益是安全有序和平等的基本权利,而在此基础上的发展和幸福则主要有赖于个人及自愿结合的团体的努力。

  总之,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落实公民基本权利方面,政府还大有作为;而在旨在使民富裕的经济事业方面,政府则应该“有所为”,也“有所不为”,而其最重要的“作为”还是努力创造和维护市场经济的法治环境。而权力机关无论“为暴”还是“为惠”,都应非常慎重而绝不可轻率。“重为惠”自然不是“不为惠”,但这种施惠应当是政府正常财政力所能及的施惠;应当是不偏不倚、保证公平的施惠;还应当是助人走向自立而不是代为立之的施惠。

  作者系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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