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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禁令需有合理之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7:33 新京报

  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六部委《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所规定的最后期限日,北京市有关方面终于宣布,解除对1.0升以下小排量汽车的限制,尽管还留了一个小尾巴,鉴于长安街作为重大国事、外事活动主要路线的特殊情况,最内侧车道仍禁止小排量车行驶。不过,这已经足以让车主们高兴一番了。而从行政的角度看,似乎也有必要从这设立禁令到解除禁令的过程中得到某些教训。

  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肯定要对某个人、某个群体以至全体民众施加某种限制。但在施加这种限制的时候,必须给出理由,且这种理由必须是“合理的”。而人们之所以服从那些禁令,从根本上说,不是因为惧于强制的力量,而是因为,人们认为,那些禁令是合理的。

  因此,要限制民众的某种选择,就需要做到,其禁令能够经得起民众的道德检验。这里有两个标准。

  一是可以看给出的理由能否被那些具有正常的理智与情感的人所认可。以汽车为例,行政机关肯定要对汽车的行驶作出某种限制。这些限制中,最为普遍的就是交通规则。比如,红灯停、绿灯行,按线行驶之类。绝大多数人不是因为害怕警察才遵守那些规则的。

  而当初的限制

小排量汽车的禁令,恐怕就经不起这样的检验。基于常识,人们普遍认为,小排量汽车更有利于节约
能源
,也有利于节约道路资源和泊车资源。

  因此,假如要限制汽车数量,那么,应当予以限制的,是大排量汽车,而不应当是小排量汽车。

  衡量一种限制是否合理,还有另外一种办法,也即,用孔夫子所提出的道德黄金律为标准,考查那项禁令,这条黄金律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当相关部门的决策者对公民施加某种限制的时候,可以先想象,这种限制加于自己身上,自己是否接受,假如不愿意接受,那它很可能就是不合理的。比如,哪怕是盗窃犯,也不愿自己的东西被人偷走,所以,禁止偷盗,就是一条普遍的法律禁令。

  同样是以汽车为例,有关部门在作出限制小排量汽车的决策的时候,是否设身处地地想过,假如自己开的是小排量汽车,而被人禁止上路,会是什么心情?或者假如专门限制大排量汽车上路,自己又会有何想法?

  可以说,限小令既不合乎常识,当初的相关决策也缺乏设身处地的心态。因此,这项政策出台之后,民众普遍表示不理解,认为该项禁令是不合理的。这一判断,大体上就决定了它在4月1日的结局。它确实颁布实施了,但它也被迫取消了。

  这个故事的寓意就是,不合理的法规、政策,终究是维持不下去的。因此,在制定法规、政策的时候,就该周全考虑。其实,进行一些民意调查,再加上正常的理智与情感,就应当能够作出明智的选择。

  □秋风(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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