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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救助基金:路还有多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7:33 新京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出台是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要求,已实质性地启动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遗憾的是,本条例并未同步启动备受关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设立救助基金最早被提及,是在2004年《道路交通法》中,引起过一阵不小的欢呼。在交通事故受害者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机动车
肇事后逃逸等情况下,救助基金给予受害人最基本的救助,所以被喻为交通事故弱势受害者的“救命钱”。

  时至今日,因具体管理办法仍没有出台,救助基金的设立工作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

交通事故受伤者因无法及时获得抢救治疗费用,不得不放弃治疗而致残或致死的报道仍频频见诸新闻媒体上,
医院
垫付的大量医疗抢救费用沦为无主的“呆账”。一些地方政府为避免与国家政策有所抵触,不愿先行出台地方的相关管理办法。更为尴尬的是,一些社会慈善基金也因有了设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法律规定,而把交通事故受害者排除于救助对象之外。

  救助基金的缺位也将会影响到刚刚起步的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的平稳运行。首先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狭窄会影响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费率水平的确定。在国家财政不投入启动资金或者国家专项基金的情况下,救助基金将主要来自于按照一定比例从强制保险的保险费提取的资金。这必将限制强制责任保险费率制定的灵活性,进一步压缩强制责任保险的费率空间。

  其次,强制责任保险开始运作之后,救助基金责任更加明确,支出负担会增加,但救助基金积累的规模和速度有限,最终导致救助基金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空账”运行,救助基金的“空账”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强制责任保险的商业化运行。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法律起源,可以追溯到1959年4月20日通过的《关于有关机动车民事责任之强制保险的欧洲公约》,为受害人提供最后的救济已成为各国的共识。救助基金是一种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国家公益基金。政府应主导救助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加快制定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提速救助基金的建立。

  □熊志刚(北京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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